“平台 个人”时代已来!国税总局8765号答复意见的系列政策解读
答复文件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发布〕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二
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三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四
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
对平台企业上的经营者简化前置许可的审批条件与流程,主要是优化货运平台司机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放宽相应的条件。近年来,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推进“互联网 ”高效物流以及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货运经营的物流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是取消相关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先后取消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4项经营许可。同时,简化并公开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考试题库、推行从业人员线上线下异地考试、取消从业人员强制继续教育制度。
(二)是优化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流程。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即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放宽了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流程。
(三)是推进道路货运经营证照异地办理。
为满足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异地运营需要,组织开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实现了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及年审凭证下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及考核凭证下载,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注销,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普通货运驾驶员学习教育等12个事项的网上办理。
(四)是有序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
2019年,交通运输部联合我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配套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健全完善了网络货运新业态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为道路货运领域平台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有效保障运输安全,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实际承运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有相应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减少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制度要求,实际承运人只需在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其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由于道路货运普遍跨区域经营,流动性较强,为更好发挥平台经济资源整合的作用,交通运输有关管理制度未要求网络平台注册的货车司机一定要在平台所在地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加快推进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二期)建设,尽快实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等业务网上办理;加快推进道路货运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考试“两考合一”,优化培训考试流程;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信息化监测,引导支持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
关于优化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批量登记
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目前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许可事项外,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内的各项许可事项均为后置许可事项,即经营者先行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时,可自主申请登记相关经营项目,并不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取得该行政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未对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范围的登记顺序作出限制性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质量,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六
关于助力区块链电子发票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推广
2017年4月起,我局在深圳、广东、云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针对特定业务和特定票种探索推动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试点票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等。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实际用票需求,进一步研究论证推进相关电子发票事宜。
感谢您们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2015391/c5157557/content.html?from=timeline
政策解析
01
平台用工的增值税政策
国税总局对平台经济的主要服务主体“自然人”引用财税〔2019〕1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自然人在平台上如何缴纳增值税做了两个说明:
第一种:自然人属于零星小额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适用按次纳税,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而是按各个地方起征点的规定,比如月销售额达到5000-20000元,或次(日)销售额达到300-500。
具体而言,作为灵活用工平台公司,针对在平台注册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如果需要享受免征政策支付经营所得,就需要打通税务认证系统,帮助自然人活体认证完成税务登记。
第二种:自然人自纳税之日起,办理了税务登记:
1.以自然人的主体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
2.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主体办理的税务登记证,都属于十万以内豁免情形。
因此,灵活用工平台公司通过自有平台采集相关信息,打通税务认证系统完成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均可享受十万以内豁免增值税政策的情形。
02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之区分
03
平台公司入账方式
自然人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同时也获取了税务登记证书:直接以工商主体名义给公司提供增值税普票/专票,作为外部付款纳税。
自然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用临时税务登记证代开自然人增值税普票(不可专票),作为外部付款凭证。
自然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判定为经营所得:需要平台获得经营所得委托代征证书,内部提供税单列支。
自然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判定为劳务报酬:需要自然人去本地纳税大厅或者邮政开具劳务报酬增值税普票,作为外部付款凭证。
04
平台用工模式解析
很多专家学者都写过关于用工主体灵活用工的文章,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工作绩效、摆脱雇主用工包袱、提升业务灵活性、紧跟国际发展趋势、拥抱技术赋能、迎合员工工作偏好等多个角度阐述灵活用工的趋势在中国已经形成,而国税总局对平台经济的定调和支持意见,无疑在干柴上又添了一把烈火!
政策出台背后的大势所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不断涌现的对于生活便利的需求,出行、外卖、快递平台越来越多,发展十分迅速,随之带来的是从业人员的大幅度增加。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为32828亿元,比上年增长11.6%;直接融资额约714亿元,比上年下降52.1%;平台员工数为623万,比上年增长4.2%;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
随着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3个部委联合发文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广东省于2021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的《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以及本次国家税局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意见,都是顺应市场和经济形势变化,规范平台型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各地更多更完备的政策也会陆续出台,但究竟成效如何?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3
未来已来:“平台 个人”勃兴
19世纪中,股份有限公司逐渐盛行、“公司”成为了基本的经济主体。但到了21世纪的今天,“公司 雇员”这一基本结构的空间,已逐渐受到了“平台 个人”这一结构的挤压。
换句话说,“互联网平台 海量个人”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种全新的、显著的组织景观。
如果说全球化改变了民族国家,那么互联网则正在改变“公司”,一场“去公司化、公司消退”的新商业运动,其实已经一点点地开始了。
是的,组织将永远存在,但以“公司”为代表的那种科层制的组织方式的主导地位,却将逐渐下降。同时,以自组织方式、柔性化地展开的各种社会化协作,则会不断涌现,并可能逐渐成长为另一种越来越主流的组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