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围绕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提出了十一项重点举措,其中明确提出: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根据《公告》指出,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接收使用。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

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从2015年开始,就在分步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0年9月以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新办纳税人中先后开展了专票电子化试点。

此次,《公告》的发布,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电子发票应用。全面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各部门相继出台政策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等数字化应用工具,并在“政府服务、采购、企业开办、电子商务、人事招聘、房屋交易、交通运输、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企业办公、银行函证、供应链金融、旅游以及电力产供储销等”多个领域中普及应用。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降低成本,而且还促进了数字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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