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
导读
2020年10月28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电子合同有利于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风险、有利于合同的存储和节约运营成本。
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根据《意见稿》,电子合同不仅是将合同内容电子化、数字化,还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手段实现对合同的设立和变更。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等文件。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意见稿》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的要求
由于电子合同并非是简单地将合同电子化然后保存,《意见稿》对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根据《意见稿》,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丢失基金当事人的数据。《意见稿》还要求服务机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且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对于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准备开展电子合同业务的服务机构,需要向协会先申请,再开展服务。
基金当事人在委托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前,应当仔细考察该服务机构的技术、软硬件设备、业务隔离措施、人员储备及服务水平,并保持长期的关注与定期评估。
电子合同业务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意见稿》,电子合同业务应至少包括合同签署全流程的全部内容。由于是电子合同,在签订时需要对基金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和确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后续的变更和注销功能。就合同签署而言,签署合同、补充合同、合同验证、终止及解除都是必备功能。此外,对电子合同的查询和下载也是必备功能。
《意见稿》对电子合同业务做了基础描述,对于更多细节的问题,还需相关细则来规定。
电子合同服务提供者的自律管理
根据《意见稿》,中基协将对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服务机构持续评估,为服务机构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处理与服务机构相关的违规投诉,并由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发展电子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私募基金业务中,传统的纸质合同一般由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由于三份纸质合同的回收周期较长,通常会出现基金先运作,再回收合同的情形,这样的操作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可以保证三份合同的一致性和合同签署后的回收及时性,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合同不一致或者回收不及时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的观察
电子合同的发展和应用得益于区块链和相关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用电子合同将有利于降低合同被篡改的风险,降低私募基金业务的运营成本、节约纸张。对于日后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电子合同也可以通过打通司法存证取证环节,直接作为证据应用于审判中。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