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宾与金毛互殴被咬死,狗咬狗,怎么划分赔偿责任?
张女士的贵宾与柯女士的金毛互殴被咬死,张女士为了给自己的爱狗讨回公道,怒上法院。要求柯女士赔偿贵宾的“火化费”,自己的“精神损失费”。问题来了,狗咬狗,到底是哪只狗的错,怎么划分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女士带着自己的爱狗贵宾犬在社区内散步,柯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一向比较听话,当天也不知道是怎么了,突然就冲向了张女士的贵宾,开始不断进行撕咬。一旁的柯女士,赶紧冲上去将金毛犬控制住,及时制止了狗咬狗的行为。
随后,柯女士与张女士一同将被咬伤的贵宾犬送至武汉联合动物医院光谷诊疗中心进行手术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胸腔皮肤撕裂伤……多处撕裂伤穿透伤,且多处肋骨断裂……心脏完全暴露,清晰可见,肺叶塌陷”。
该贵宾犬被持续治疗四天,因愈后情况差,张女士选择将该贵宾犬实施安乐死。张女士为治疗贵宾犬伤情,共花费救治费6148元,其中柯女士先行支付了1000元。
张女士认为,柯女士的金毛犬莫名其妙地对自己的贵宾发动强烈攻击,自己的狗被咬得满身鲜血,并送医抢救,柯女士留下1000元便离开了。张女士的女儿得知此事情绪崩溃,她和家人先后20余次往返医院,导致她及家人身心受损,最后无力救回爱犬。为了让爱狗不再受罪,才选择了安乐死。柯女士应赔偿张女士爱犬的医疗费、火化费6500余元,还要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买狗费、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3800余元。
柯女士辩称,张女士所述并非事实,事发当天其并非在遛狗,而是遛完狗准备让狗进笼,张女士的狗突然对着自己的狗大叫,自己的狗被激怒才故冲过去咬了张女士的狗,只咬了一口便把原告的狗肚子咬穿了。张女士的狗死了,她可以赔一条,但对于火化费、精神损失费等不予认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情况下是无过错责任,无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如果能够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特殊的是,本案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是一起狗与狗的互相伤害,不过道理是一样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贵宾的死亡与金毛犬的撕咬存在因果关系,则柯女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柯女士能否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就要看她能不能举证证明受害的狗或者狗主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官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洪山区属于限制养犬区,被告柯女士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使用犬束犬链牵领,而柯女士未采取管束措施,其饲养的犬只发起攻击行为导致张女士饲养的犬只被咬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柯女士饲养的犬只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柯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柯女士辩称张女士在明知贵宾犬无法医治的情况下仍为其进行手术,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其救治费不应予以支持。法官认为,犬只既是原告张女士的财产,又是有生命的动物,张女士在其受伤后希望其存活而进行救治是符合常理和正确价值取向的,故对张女士主张赔偿犬只救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还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张女士及家人饲养该犬只多年,投入了一定的心血和情感,该犬只对张女士来讲系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酌情认定柯女士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元。
最后,法官指出,张女士主张柯女士赔偿张女士犬只死亡后的火化费属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张女士自行承担。对张女士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柯女士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贵宾犬医疗费、买狗费、疫苗费等合计7648元。
对狗咬狗的事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火化费的问题,你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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