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借款”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经济行为,最常见的是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实务中,企业与股东个人之间也常出现资金拆借的行为,这种情况的税务风险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很多老板经常存在这样的想法,即“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因此个人的资金与公司的资金没必要分的那么清楚。
老板和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这个状态最后对老板到底是否有利?今天,华政小编带您了解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借款的常见情况及税务处理,供大家学习。

01

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借款性质不同,税务处理不同

依据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可将借款分为两类:与经营有关的借款、与经营无关的借款。

1、与经营有关的借款:
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借款行为,在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借款个人及出借企业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
2、与经营无关的借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无关的借款行为,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有借款利息,需针对借款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就借款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华政小编提示:
企业与其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等约定的内部审批程序,界定借款行为,并关注可能产生的税收义务。企业可建立相对严格的借款审批程序,明确借款性质,尽量杜绝或减少企业对个人股东的与经营无关的借款,如确有发生,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利息费率、还款时间等细节。
另外,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应注意12月31日这一时间节点,尽量要求个人股东在此之前归还借款。

02

无偿拆借资金视同销售问题

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借款人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1、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北京市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27日)的解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个人:
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和个人股东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被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缴纳税款,企业也会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拟上市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拟上市企业在发展初期,出于资金等方面的压力,通过将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而非企业账户的方式,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近年来,我国税务稽查的力度不断加大,稽查部门已将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的银行账户纳入税务稽查材料。一旦查出拟上市企业曾存在逃避纳税的情况,势必会对企业上市进程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针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企业要正确进行税务处理,并依法依规缴纳税款,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切忌存有侥幸心理,最终因小失大。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