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律师沈雪姣: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案件办理全过程

本案案涉标的额巨大,且双方存在巨大分歧,但我所律师通过全面的调查,制定了详尽的诉讼方案,在办理过程中又根据实时进展进行调整,最终在短时间内成功完成了这一重大疑难工程款案件的办理。

案情简介

四川川煤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川煤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的商品房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开始组织人员和设备入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先后调解数次,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约定了房地产公司的付款义务与时间节点。截至2020年初,川煤某建筑公司完成了主体工程,双方办理了工程甩项,但房地产公司始终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尚欠的进度款与最终的结算款在内,总标的额超1亿元。

多次催收无果后,川煤某建筑公司最终决定委托建永律所代理本案,我中心则主要由拥有丰富工程款案件办理经验的建永4部领办律师巫元明律师与建永4部主办律师沈雪姣律师联手负责。

诉前分析

接受委托后,巫律师与沈律师首先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地沟通,又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本次案件办理面临几个困境:

首先是双方办理了甩项,目前工程还未全部竣工,尚未办理结算,甲方坚持认为支付条件未成就。

其次是案涉商品房项目的一期是房地产公司作为股东的某建筑公司承建,甲方有将资产转移到该建筑公司名下的可能。

再次是我方委托人川煤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二期部分房源已经售罄,且这些售房款全部未用于支付工程款,而另外还有部分房源已私下抵偿给其他债权人或政府,优先受偿权丧失。

在此基础上,巫律师与沈律师经过讨论,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办案思路:对于此前法院已经确认的进度款债权,申请执行立案并在4800万元范围内申请法院查封拍卖房地产公司的财产。

其余结算款、优先受偿权及索赔等债权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拟通过解除合同和做工程造价鉴定来解决支付条件未成就和未办理结算的问题。

因此,我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进行限高、拘留。同时申请划扣其银行存款,直接履行到位了390万元,并申请对已查封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又提供重庆地区部分案例,提出了对案涉工程整体项目打包拍卖的主张。

方案制定

由于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财产已经资不抵债,而本案中我方委托人被拖欠的工程款金额超过1亿元,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巨额的财产损失。为了让工程款更稳,巫律师与沈律师在起诉时,除了以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之外,同时追加了房地产公司背后控股的三家公司为共同被告。

在此基础上,根据房地产公司及其三家控股公司的股东成分,再结合委托人川煤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来往情况,继续追加了这几家公司背后话语权最重的股东人员翁某所关联控制的三家公司为共同被告。

巫律师与沈律师及时跟进案情,提出了诉中财产保全申请,除了请求查封川煤某建筑公司所施工的部分之外,还请求查封并未施工的案涉工程一期项目与几家关联公司名下的财产。

办案过程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定川煤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

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双方的施工合同是否协商解除?是否存在欠付事实及欠付金额是多少?利息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损失是否成立?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对于追加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

由于我方提出的执行查封、追加被告、诉中财产保全等措施,给房地产公司的诸多关联公司及其背后的控制人、高管都有很大影响,且在财产查封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欠下的工程款债务每天都会产生巨额利息,拖得越久,对对方越不利。因此,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方表现出了很强烈的和解意愿。

于是,双方正式启动谈判,在法院的指导下,先后确认工程量、办理结算、确认利息金额并核对其他无争议的事实。

办理结果

最终,在谈判阶段,巫律师和沈律师据理力争,与对方达成了和解方案,包括:确认本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75亿元(不含总包服务费及停窝工损失);确认总包服务费和停窝工损失;确认工程款利息120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以上欠付金额分阶段履行;房地产公司需限期办理案涉工程二期的预售许可;将在售房源纳入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其中,川煤某建筑公司未参与施工的一期项目计提房款的10%定向支付工程款,川煤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二期项目计提房款70%支付工程款;尚未动工的部分需限期开工,限期办理预售许可,并将其售房款的40%支付本案工程欠款。

为了确保工程款更稳,巫律师与沈律师要求对收款账户进行监管,房地产公司必须向川煤某建筑公司披露本项目全部的公司收款账户,并且由川煤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掌握银行U盾审核盘。

同时,限制房源销售底价,限制精惠公司对外担保比例和以物抵债的比例,对于财务章和公司支付款项的监管。监管网签,由川煤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担任网签负责人,审批网签。设定提前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条件。

此外,由于和解协议中无法涉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在双方成功和解后,我方又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川煤某建筑公司在房地产公司欠付的1.02亿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语

本案案涉标的额巨大,且甲方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在我所接手之前,回款难度极大。同时,川煤某建筑公司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公司,本身就具备法务团队,也跟多家律所有合作关系,但最终,为了确保工程款的“稳、多、快、赢”,委托人最终选择了在工程款案件领域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我所来代理本案。

我所在接案前,巫律师与沈律师就制作了详尽的诉讼方案,包括对于案件本身的分析和各被告的背景调查以及对委托人的风险提示,成功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

在办案过程中,制作《律师工作台账》及时记录工作日志,定期编写《律师工作报告》,向公司领导层反馈案件进展。期间,屡次与公司领导班子沟通诉讼策略,给出专业引导。最终,也未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给这一重大疑难工程款案件交出了一份完美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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