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吗?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区域流动性日渐增强。对于居住在异地的夫妻来说,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考虑离婚后联系对方比较困难,主张抚养费难度则更大,因而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尤其是在有房屋可以分割的情况下,一方往往希望能够从房屋补偿款中先行扣除未来应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样既保障了子女的抚养费不会被拖欠,也可以减轻自身支付房屋补偿款的压力。

关于抚养费支付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离婚、抚养纠纷类案件审判实践中,双方能够成功协商抚养费的只占很小一部分,大多数依靠法院裁判。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抚养费的给付以定期给付为一般情况,一次性给付为特殊情况。而一次性给付的适用标准为“有条件的”,审判实践中往往以具备完全给付条件的标准选择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因此,法院通过判决确定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例非常的少,可以说几乎没有。至少南京离婚律师多年虽然代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也没有经历过一起被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例。

那么是不是就不能主张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对方有能力也有可能愿意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完全可以尝试去提出主张,毕竟调解时如果对方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话,法院也会支持的。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也是可以提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的。这种特殊情况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对方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二、适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不会损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对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对他们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三、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会挥霍抚养费从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四、如果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将来可能无法向对方主张,从而极有可能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此前,北京市法院就通过判决方式支持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过,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简单概括案情就是:孩子的母亲是俄罗斯在中国的留学生,其在北京期间认识孩子的父亲裴某,并生下了一个女儿,孩子的中国父亲虽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却对孩子不闻不问。为了避免因孩子父母双方身居异国,孩子的基本权益受损,北京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孩子的父亲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15万元。

这个案件的裁判要点是:父母作为抚养义务人,如果与外籍子女身处异地生活,却以定期给付抚养费为原则,那么可能会在客观上导致外籍子女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申请执行费时费力的情况,这是因为,此处的异地在多数情况下指异国。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不直接抚养外籍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而且定期给付抚养费有可能导致外籍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更符合外籍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给付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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