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未配备要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条文修改,和第九十六条有些类似,都是增加了处罚的力度。
第一个方面修改是对处罚条款情景的第1条进行了修改,以前是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在新增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那些行业需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比例或者数量是多少并没有规定,相关规定是有要求的。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是对处罚力度的增加。
上一个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发现以下情景立即进行罚款,罚款的力度是5万元以下,现在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翻番。
逾期未改正的,由原来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要罚款,罚款额度是翻番了。
这是对经营单位的罚款,对于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也进行了提高,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修改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额度基本上也是翻番了。
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法》提高处罚力度,是真真切切的。
还有些小修改,第二种情景中,道路运输单位改为运输单位,还增加了危险物品的装卸单位。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