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身亡 如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昨天我们的节目播出后,大家反响比较强烈,对于网友们100多条的留言我也都一一看过。针对普遍质疑的问题,我们在今天节目里也和大家聊一下。目前在家属发声否认院方声明的情况下,真相究竟如何?那么就行现有的证据来分析。
医院发布声明称事发前,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三次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
可是家属在接受采访时又声称,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并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双方不仅各执一词,还出示了相关证据,医院有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而家属也有病房其他产妇的证言。
待产孕妇跳楼身亡,真相究竟是什么?产妇入院生产,是否应该签授权家属决定的委托书?产妇和医院家属在顺产剖腹产方面有分歧,谁应该有最终的决定权?
嘉宾: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主任 长期从事医疗事故纠纷领域的律师 杨生顺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重大民商事,法律顾问
方弘:《产妇住院知情书》上签字的时间是8月31日,马女士进入待产室是在8月31日上午10点。也就是说马女士丈夫所签的家属要求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不能确定是在31日当天什么时间。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是院方打印出来的。也没有家属的书面签字。那么对于院方出具的这些证据包括监控视频的证明效力怎么看?医疗记录被篡改了怎么办?如果篡改了怎么分辨?
杨生顺律师:首先,从《护理记录单》可以看出是医院单方做出来的记录。从《护理记录单》法定书写的形式上来看,确实并没有要求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上面签字。
所以,从书写上来说,它应该是合法的。但也不排除医院在事后通过添加或者篡改形成了病历资料,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但是,我觉得没有证据的事,我们不好评判。
第二、关于监控视频。监控视频也不能完全证明医生或者医院三次提出建议剖宫产,而家属三次拒绝的事实。因为监控视频没有语音。所以,根本没有办法确定这个事实。
第三、关于医疗记录被篡改了怎么办?假设医疗机构被篡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如果篡改的医疗记录,依法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他过错的话,就可以直接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妇住院知情书》上确实签了家属的意见,要求阴道分娩。但是,这个时间点到底是什么时候呢?很难确定。总之,应该不是医院所言的三次建议。
方弘:那么也就是说家属在《产妇住院知情书》签字的时间可能是九点、12点、也可能是15点。当然,据医疗专业人士指出,住院知情书类似的文件基本都是在入院时签订。总之,在无法确定家属签订《产妇住院知情书》的时间点的情况下,院方说家属三次拒绝给产妇进行剖腹产,这一点还不能够证明。
就在昨天凌晨,医院再次声明,院方表示他们已经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当然病例被封存并不意味着它没有被篡改,在技术上如何辨认病例是否被篡改?
杨生顺律师:一般来说,分娩的患者在入院的时候就会选择分娩的方式。正常情况下,医生评估后结合患者的分娩条件来建议患者家属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
在法律和医疗上,如果建议剖腹产,要有剖腹产的指针。如果没有剖腹产的指针,一般来说建议顺产。无论剖腹产还是顺产,都会有些风险。
医疗机构发现患者的情况如果不及时剖腹,会影响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那么应当建议剖腹产。
遗憾的是,我们在知情同意书当中并没有见到相应的剖腹产指针告知的情况。
病例是否被篡改在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困难。如何确定医疗机构有没有篡改病历?篡改病历需要从相反的方面来举证:
1、 有人证来证明;
2、 视频、录音来证明医疗机构当时的建议到底是什么
3、 有相反的病历文书来佐证病历文书之间是相互矛盾的。
如果存在以上几种情况的,就可以确定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的事实,依法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方弘:如果篡改很难辨认,那么医疗机构篡改病例文书的可能性或许就更大。但是就本案而言,现在还没有证据来证明。据目前医院公开的证据来看,还不能够足以证明医院确实三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是家属三次拒绝。
杨生顺律师:我们看到的情况仅仅是在记录上护理人员的描述,其他的确实没有见到医院三次建议剖腹产的证据。
方弘:家属方认为他们同意剖腹产,而且院方一直没有和他们说建议剖腹产。家属有其他产妇的证明。同时,当天,在现场的马女士的母亲和丈夫也接受了采访,描述也是一致的,如何判断他们所说是否真实?
杨生顺律师:虽然家属说有其他产妇证言,但没有看到相关的依据。如果真有证言能够证明家属同意剖腹产,而医院没有选择剖腹产。这就存在事实争议,需要双方共同举证证明。
最终到法庭上,家属方肯定要证明他们已经同意剖腹产。但是,医院没有实施剖腹产。
医疗过程当中,整个分娩的过程是千变万化的。比如说到医院的时候,医院的医生经过评估之后,认为产妇适合剖腹产或者适合顺产或者一开始认定适合顺产,但是随着产程的变化发现有了剖腹产的指征,也应该建议进行剖腹产。
比如,医院之前建议剖腹产,但是,因为胎儿的头马上就要出来了,这个时候建议剖腹产也不现实。
分娩过程中,根据我们经历的很多案例,确实是每个过程、每个时间段都需要医患双方极力的配合,来处理好一些紧急情况,有针对性得来助产。
方弘:之前我们分析的前提是院方的声明属实的。如果家属说明是属实的,院方的声明存在一些欺骗的地方,那么马女士最终为什么选择跳楼?就会让我觉得很纳闷。
如果是家属再三拒绝剖腹,坚持让她顺产,马女士可能是绝望的。如果因为她难以忍受生孩子剧痛而跳楼。那么像这种情况,医院一定是要给一个说法,院方的责任是否因此要承担的更多一些?
杨生顺律师:医院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的医疗条件或者分娩客观情况确实不适合剖腹产,那么医院在医疗操作上是没有过错的、也是没有问题的。
目前,我们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因为这根本不符合医院一直在声明当中主张的建议剖腹产的情况。
方弘:这样就很矛盾。如家属所说是事实的话,马女士死因就成谜了。
这个案件的意义就是,如果医院再遇到此类事件,产妇再遇到此类事件,是否悲剧会再次发生?在产妇难以忍受剧痛之时,是否能够自己决定生产方式?
昨天我们节目中,比如说本案当中的由马女士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在产妇一再表示难忍疼痛,要剖腹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以救人保胎为第一任务,而不是还要顾及法律的僵硬规定和授权书的效力?
杨生顺律师:对。我觉得这件事的意义并不在于哪方的说法是正确的。而在于医院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如何处理才能最有效得保障患者生命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虽然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相互矛盾或者是说不尽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3条确实存在相应的问题。而且这也是医疗机构一直在遵循的、比较熟知的管理规定。
但是,从规定上来看,医院的选择确实比较难。作为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我希望大家能够注意到《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来说,肯定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效力高。所以,我们应当遵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怎么规定的呢?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从这个规定上可以看出:
首先,医院要征求的是患者的意见。这是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所以,从这个条款规定来看,我希望医院能在第一时间考虑患者的意愿,而不是其他人的意愿。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意义。它的法律意义是将某一件事授权给他人来操办。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随时可以撤销委托、改变主意,随时可以自己来做决定。除非他的意识不清,医院才能去找被授权人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授权委托书解决的问题就在患者在的意志不能表达的情况下,被授权人来表达、代为表达,而这种表达又是取得患者之前的同意。
方弘:这个案件发生以后,我觉得可能很多的孕妇会担心,我去医院会不会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授权委托书到底该不该签呢?
杨生顺律师:主要是医患双方能够清楚地理解这个法律概念,理解谁才应该来行使权力,这样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分歧。
签不签授权委托书不影响对产妇对分娩方式作出的选择。
其实,并不是患者想选择剖腹产就剖腹产,国家其实也控制在剖腹产。因为,剖腹产对孕妇身体、优生优育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国家规定不是必须破腹产的,不一定就要剖腹产。
就算签了授权委托书,医院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见。
悲剧已然发生,但是留给我们问题却值得深思,生命是永远是第一位的,在生命面前所有的法律规定,责任承担都该让位于抢救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