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带驾照开车被扣车 驾驶员状告交警胜诉!

在例行酒驾检查的关卡前,21岁的南充驾驶员小王下车与坐在副驾的父亲王先生换位置,被执勤交警怀疑酒驾要求接受检查。在排除酒驾嫌疑后,因未携带驾驶证,交警决定将小王带离现场,并对其所驾车辆进行扣留。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交警一大队在法庭上称,当晚在例行酒驾整治活动中,发现小王驾驶涉案车辆在检查关卡前无故停车,并准备与副驾驶位的父亲调换位置,执勤交警考虑到小王可能涉嫌酒驾或无证驾驶,为查明情况遂将小王拦下,由于小王不配合调查并辱骂现场交警,后在办案民警的强行要求下才接受检查。

之后,由于小王声称驾照忘在家里,而现场无法核实他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和所驾车辆的具体情况,遂将小王带回交警大队办公室进行调查。

由于要进入集中办案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要对小王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同时依法对小王所驾驶的轿车进行扣留。

事发当晚,小王所驾轿车被扣留,8月14日他将车辆取回,并支付了300元拖车费和450元停车费。

不过,王先生说,儿子当晚并未辱骂交警,“他以前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都被吓到了,怎么还会辱骂交警?”

小王认为交警将其带离现场和驾驶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均属违法,将涉事的交通警察局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

一、赔礼道歉,并行政赔偿9.6元;

二、赔偿扣留案涉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50元;退赔拖车费、停车费750元。

案件来源 :审判实务

交警的做法是否违法?小王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嘉宾:王菲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驾驶员如果没带驾照,会被如何处罚?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人带离现场?

王菲律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王某没有带驾照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正常情况下要扣车。但是,现在信息技术比较发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当场验证当事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如果验证当事人具有驾驶资格可以进行当场行政处罚一分并罚款20到200元。

行政处罚的数额在50元钱以下的,可以进行当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处罚200元钱,开具书面的告知罚单后缴纳。

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带驾照是可以扣留车辆的。

方弘:是否可以理解成扣留车辆的前提是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没有办法了解当事人驾驶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照情况信息的情况下,才有权扣留的车辆。如果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了解驾照信息等情况,可以不扣留车辆?

王菲律师:如果交通执法人员当场可以落实对方有驾驶资格证,就不用扣留车辆。如果执法人员当场没有办法落实对方驾驶信息就需要扣车辆。

方弘:南充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驾驶人提供的信息经过交警现场查询,无法查到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交警会将驾驶员带回交警队处理并扣车。

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非本案照片 图片来源网络

王菲律师:如果交警没有办法现场核实当事人驾驶信息,就视为当事人没有驾驶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给当事人继续开车驾驶,对公共安全以及驾驶员自身的安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所以,在核实不了驾驶员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交警只能视为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证。

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即当时小王车里坐着的还是有他的父母,而他的父母均有驾照。扣留车辆的目的是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

在小王父母在车上又都有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不用扣留车辆的,可以交由小王的父母来驾驶。

方弘:交警把小王带离现场并进行扣车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王菲律师:我认为,本案中,交警扣车的行为违法,而将小王带离现场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

 

高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否应当将原告带离现场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车辆未带驾驶证上路的,一次记一分,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仅系未带驾驶证,应当当场进行处罚,被告工作人员在未告知原告缘由的情况下,将原告带离现场,同时被告没有证据印证系在其办公地点才核实到原告具有驾驶证的情况,故被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带离现场存在不当之处,应当依法确认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二、是否应当扣押原告驾驶车辆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可以扣留车辆,但必须经“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程序.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本案涉案车主即原告的母亲张某在案发现场,原告的父亲王先生也在案发现场,二人均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扣押原告所驾驶车辆的行为依法确认为违法。

4月21日,南充市高坪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交警一大队工作人员将王某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行为为违法。

同一天,该院还作出了一审行政赔偿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本院主持下在本院内向原告口头作出赔礼道歉;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原告拖车费、停车费75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故该院不予支持。

方弘:法院认为把小王带离现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你怎么看?

王菲律师:对于无法当场核实小王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交通警察部门必须要把他带到办案区进行核实小王到底有没有驾驶资格证。

严格来说,我认为交警把小王带离现场的行政行为还达不到违法的程度。

另外,毕竟小王的父母在车上,并且持有驾照,可以驾驶车辆。这种情况下,将小王的车辆扣留,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应该的。

交警强制将小王带离现场的行为,对小王本身并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向小王口头赔礼道歉,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干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另外,这个判决也促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尽量便民。从便民的角度来看,交警没有必要扣留小王的车辆,因为毕竟车上有小王的父母都可以开车。

方弘:我们知道行政案件即公民告行政机关,政府机关的案件最后能够胜诉的其实并不多。这个案件就是为数不多的案件之一。

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权衡两者的利益,如何公平公正作出判决所做的努力,尽管在一些地方值得商榷。但至少从一审的判决来说,我们能够看到法院在整个案件审判当中保持中立以及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得作出行政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这份判决也能促使交警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尽量为咱们老百姓的生活便利着想,使执法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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