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一次违法停车获刑10年!(更正版)

案件来源:山东高法

1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对外发布一起违法犯罪案例。

一名货车司机因深夜将车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导致后车追尾,多人死伤,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获刑10年。

该案于2017年12月1日在成都终审维持原判。

据高速交警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定。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曾兴东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处时,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

事发后,曾兴东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没有开启双闪灯,也没有摆放任何警示标志,并熄灭了发动机,然后离开现场。

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直到1月22日中午,曽兴东才主动到警方投案。

2017年2月16日,曽兴东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1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兴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曾兴东不服提出上诉。

当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董静律师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方弘:曾兴东觉得自己仅仅是违规停车,为什么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董静律师:首先,我们看下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曾兴东是否构成这一罪名,关键要看他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就不构成这一罪名。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在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犯罪则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该案,两级法院认定构成间接故意而非过失,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

首先,被告人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驾驶的车辆没有反光标识,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开双闪,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违背了其作为驾驶员的基本法定义务。

其次,案发时为冬季夜里九点过,光线昏暗,被告人熄灭发动机将车辆停放于高速行驶的车道,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不可能遇见不到此行为必然导致后来车辆处于极端危险状态。

这种情况下,其不仅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危险防范措施,反而因逃避酒驾处罚的动机逃离现场,使危害后果不可避免地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被告人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两级法院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方弘:据了解,国内此前也有过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被追究刑责的案例,但都是以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定性。而曾兴东一案首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您怎么看这起案件的判决?

董静律师:确实,违法停车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大多以治安处罚惩罚,即使构成犯罪也大多认定为刑罚较轻的交通肇事罪。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违法停车情形多,违法停车的案例在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罪名涉及到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刑期幅度相差较大,如何定性是关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分析曾兴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的身份,其在高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行为存在的极大的危险性,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未开启警示灯并熄火离开的放任行为等因素,认定曾兴东主观为故意,客体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

因此,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具有个别威慑的效果,更具有普遍的社会教育意义。

广大驾驶员应当从判决中得到启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变道、停放车辆、严重超速等恶习,不仅仅是交通违章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很可能从违章行为升级到违法行为,届时将面临的就会是刑事犯罪和刑事处罚。

广大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方弘:正常情况下,车辆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无法移动至应急车道时,驾驶员该怎办?

董静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有明确规定。

正常情况下,车辆不能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当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车辆无法移动至应急车道时,驾乘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打开车辆双闪灯,在规定距离设置标准的警示标识,尽快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耐心等待救援。

切记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不能随意走动!

方弘: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发现,许多驾驶员都缺乏足够的安全和法律意识,“特别有些驾驶员认为在高速公路上的一些行为只能算是不文明或者不规范,但事实上却是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责。”通常哪些看上去不文明或不规范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董静律师:生活中,无论是在城市高速公路还是在一般道路上行驶,对于不文明行为我们应严格摒弃,每一位驾驶员在依法拿到驾驶证前都应系统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

这些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明确列明何为违规行为,何为违法行为。比如:

1、强行超车

2、超速行驶

3、无证驾驶

4、飙车竞速

5、醉酒驾驶

6、套牌

7、驾驶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车

8、逆行、闯红灯

9、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一旦由此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方弘:如果案发当时曾兴东不逃跑并接受处罚,那么他酒驾(非醉驾)追尾有可能仅仅获得一个行政处罚。但是,最终他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就把车就停在高速公路上就跑来了。

为此,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并获刑十年。这个代价是曾兴东十年徒刑也挽回不了的。

这确实追悔莫及!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一些驾驶员尤其是酒后驾驶的人员为了逃避处罚,会逃逸或者是做出像曾兴东这样的类似行为。

但是,结果却是不但不会逃避法律的处罚,反而会获得更严重的处罚。

所以,建议大家要遵纪守法行车。一旦是违法了,主动接受处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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