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德君:《赤条条来去无牵挂》(读稗琐话五)
“漫揾英雄泪,相离处士家……赤条条来去无牵挂。 那里讨烟蓑雨笠卷单行?一任俺芒鞋破钵随缘化。”——《红楼梦》第二十二回
大凡读过《红楼梦》的人,想必对这几句唱词都不会感到陌生吧。这是贾母给薛宝钗过生日时,宝钗所点戏文《鲁智深醉闹五台山》中的几句唱词。“赤条条”并非是说鲁智深赤身裸体,不穿衣服,而是形容他孤身一人,心中无牵无挂,即使不得已做了和尚,也不受清规戒律的束缚,率先而行,不拘小节。
不过,当我们回过头来看《水浒传》时,就会忍不住地“噗嗤”一笑,原来鲁智深的确爱脱衣服,并且一脱就脱得“赤条条”的。想当年,他在桃花村遇到小霸王周通强抢民女,就气不打一处来,决定好好地教训教训这厮。于是,酒足饭饱后,他就充当新娘,把销金帐放下来,脱得“赤条条地”,跳上床去。周通黑灯瞎火地摸进来,一边肉麻地叫着“娘子”,一边摸来摸去摸到了鲁智深的大肚皮上,结果被鲁智深揪翻在地,拳头脚尖一起上,揍得鬼哭狼嚎,一个劲地喊救命。村民们跑来,点灯一看,“只见一个胖大和尚,赤条条不着一丝,骑翻大王在床面前打”。这画面真够刺激的!金圣叹就评点道:“‘骑翻大王’,四字奇文!锦衣花帽大王,背上驮着一个赤条条和尚,岂不怪哉!”
后来,杨志因为生辰纲被打劫,走投无路,决定到二龙山落草。当他走进一片山林时,不由地大吃一惊,“只见一个胖大和尚,脱得赤条条的,背上刺着花绣,坐在松树根头乘凉。那和尚见了杨志,就树根头绰了禅杖,跳将起来,大喝道:‘兀那撮鸟!你是那里来的!’”呵呵,鲁智深又一次脱得“赤条条的”,一背的花绣晃得人眼晕,浑身上下都流荡着一种野性的阳刚美,怪不得江湖上都称他为“花和尚”了。
实际上,水浒好汉中喜欢脱得“赤条条的”,非止鲁智深一人。请看下面的例子:
却见十字路口茶坊楼上一个虎形黑大汉,脱得赤条条的,两只手握两把板斧,大吼一声, 却似半天起个霹雳……(第40回)
这里李逵当先轮着板斧,赤条条地飞奔砍将入去。(第40回)
先锋李逵脱得赤条条的,挥两把夹钢板斧,火剌剌地杀向前来。(第47回)
李逵在与人厮杀、打斗时,总是爱这样“赤条条的”,挥舞着两把板斧横砍竖劈,直将一种狂放不羁、粗蛮凶悍的原始野性挥洒得无处不在。
有趣的是,就连张顺这样的大帅锅,居然也爱脱光衣服与人对打。第38回,小说写李逵“赤条条地,拿了截折竹篙,上岸来赶打”;张顺呢,也是“脱得赤条条地,匾扎起一条水裩儿,露出一身雪练也似白肉”,“两个正在江心清波碧浪中间,一个显浑身黑肉,一个露遍体霜肤……打做一团,绞做一块,江岸上那三五百人没一个不喝采”。金圣叹评点道:“清波碧浪,黑肉白肤,斐然成章,照笔耀纸!”可见“赤条条的”,既写出了一种狂野不羁的力,又展现了一种雄放阳刚的美,让人读来倍感痛快淋漓!
说到这里,笔者不由地想起了《水浒》研究中的一则趣事。有学者指出,小说中写杨雄杀了潘巧云,与石秀赶到祝家庄,当时已是十二月底,由于时迁偷鸡,与店小二发生争执,结果从店里竟然冲出了好几个“赤条条的”大汉!随后,宋江攻打祝家庄,先锋李逵也是脱得“赤条条的”,抡斧冲杀。难道这些“大汉”,还有黑旋风李逵,就不怕被冻成冰棍吗?可见,《水浒》的写定者是一个不了解北方寒冬的南方人。这样说,貌似有理,可实则有胶柱鼓瑟之嫌。要知道,“赤条条”在《水浒》中一共使用了24次,并且多用于描写打斗厮杀,作者本意不过是想渲染一种野性、狂悍之美,并不在意天寒地冻是否适合脱得“赤条条的”。因此,我们也就不宜以此为据,证明《水浒》作者不了解北方冬天的天气。
耐人寻味的是,《水浒》写水浒好汉处罚别人或被人处罚时,也很喜欢使用“赤条条”这个词。我们不妨再看以下几个例子:
这三个好汉,一同花荣并小喽罗,把刘高赤条条的绑了,押回山寨来。(第33回)
那梢公睁着眼,道:“老爷和你耍甚鸟!若还要‘板刀面’时,俺有一把泼风也似快刀在这板底下。我不消三刀五刀,我只一刀一个,都剁你三个人下水去!你若要‘馄饨’ 时,你三个快脱了衣裳,都赤条条地跳下江里自死!”(第36回)
那贼秃知道是石秀,那里敢挣扎做声;被石秀都剥了衣裳,赤条条不着一丝。悄悄去屈膝边拔出刀来,三四搠死了,把刀来放在头陀身边。(第44回)
石秀看时,是杨林,剥得赤条条的,索子绑着。(第46回)
毛太公教把两个使的钢叉做一包赃物,扛了计多打碎的家伙什物,将解珍、解宝剥得赤条条地,背剪绑了,解上州里来。(第48回)
由以上这些例子可知,将仇人、对手或犯人的衣服剥光了进行羞辱、惩罚,已成为一种家常便饭。所以,当花荣误中圈套被捉之时,他就对黄信恳求道:“可看我和都监一般武职官面,休去我衣服,容我坐在囚车里。”花荣为人儒雅,是个要面子的人,如果被剥得一丝不挂,那不是太伤自尊了吗!由此不难推测,将犯人衣服除去,这应该是一种常见的惩罚之举。那么,这种举措究竟属于小说家的杜撰呢,还是当时社会约定俗成的做法?
考虑到《水浒》写的是宋朝之事,那就让我们先来看看宋朝的刑法吧。查《宋史·刑法一》,有这样一条记载:“政和间,诏:‘宗子犯罪,庭训示辱。比有去衣受杖,伤肤败体,有恻朕怀。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条制,违者以违御笔论。’”这说明在宋徽宗政和年间,对待犯了罪的“宗子”(即宗族嫡长子),确曾有“去衣受杖”的做法,不过由于皇帝于心不忍,这种做法被明令禁止了。至于地方政府是否一定会“恪守条制”,这就不得而知了。反正《宋史·刑法》中的确没有处罚犯人时要将犯人衣服扒去的规定。
又考虑到《水浒传》写于元末明初或成书于明朝,那么《水浒》所写,是不是元明社会处罚犯人的习惯做法呢?查《元史·刑法》,可知男女通奸,不仅均受杖责,妇人还要“去衣受刑”;如果妻子“以残酷殴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总之,“去衣受刑”,针对的只是女性,这也未免太野蛮、残忍、歧视女性了!顺便补说一句,元代的“水浒戏”对《水浒》成书是有影响的,但“水浒戏”中一次都未用过“赤条条”一词。郑光祖杂剧《三战吕布》中倒是有一句道白:“厮杀到不到两三合,脱的赤条条的。”这也是写厮杀的。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元代俗文学中有处罚犯人或敌手时将人剥得赤条条的描写。
再看看明朝的情况,又让人大吃一惊。其法律居然规定,一旦大臣有失朝仪,就会被锦衣卫扒掉衣冠,当场打屁股(《明史·刑法一》)。即便你是王爷,只要犯法,也照样会被褫夺衣冠,如宁王朱宸濠造反失败,结果就被赤身裸体绑赴京城(《明史·列传·佞幸》)。又据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二记载,明代成化以前,大臣受廷杖,还能穿着衣服,到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受杖的大臣则必须当众褪去裤子。这样,廷杖就不单纯是肉体的惩罚,还是对人精神人格的无情摧残了。既然明代贵为王公大臣,犯法之后都要脱衣受刑,那么等而下之的犯人被剥光衣服,受到羞辱、惩罚,也就不在话下了。因此,我有点怀疑《水浒》多处描写的将犯人、仇人等剥得“赤条条”的加以处罚的情形,是明代社会约定俗成的做法。果真如此,那么《水浒》成书,就当在明代甚至是在正德以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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