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的站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财产分割要考虑财产来源、婚姻时间和财产状况
争议解决的站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财产分割要考虑财产来源、婚姻时间和财产状况
一、基本事实
2017年6月(因判决中隐去了结婚时间,判决认定婚姻时间较短,拟定时间),项羽女、刘邦男登记结婚。同日,项羽女、刘邦男到房产部门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将刘邦男单独所有的沈河区某房屋以赠与的方式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2017年8月,项羽女、刘邦男取得上述房屋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2017年8月,刘邦男银行账户现金支取5万元。2018年7月,项羽女、刘邦男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沈河区某房屋归男女双方各一半。
二、一审判决
后项羽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要求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刘邦男给付项羽女房屋折价款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项羽女、刘邦男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沈河区房屋双方各一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对项羽女、刘邦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认可涉案房产价值30万元,故对项羽女主张刘邦男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邦男虽主张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曾签订过四人协议,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邦男主张项羽女骗取5万元存款,银行流水仅能显示存在现金取款5万元,无法证明取款人是项羽女,更无法证明该款系被项羽女骗取,对刘邦男该主张不予采信。判决刘邦男支付项羽女房屋折价款15万元,房屋归刘邦男所有。
三、上诉意见
刘邦男提起上诉,一、诉争房产是刘邦男个人财产,项羽女采用欺骗、诈骗手段要求刘邦男在房产证加上项羽女名字,又以假离婚名义骗取刘邦男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上述行为均不是刘邦男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项羽女无权分割财产。二、本案诉争房产是附条件的赠与,项羽女没有履行协议;三、刘邦男与项羽女是假离婚,分割房产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内容是项羽女事先打印好的,该协议无效;四、刘邦男属于弱势群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违背真实意思,无法律效力;五、项羽女婚后共骗取刘邦男5万元。
项羽女辩称:涉案房屋经双方申请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不存在刘某负责照顾齐某百年的附条件赠与事实;刘邦男主张骗婚及假离婚的说法不能成立。
刘邦男向法庭提交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多份病历,用以证明其大脑不正常、社会功能意思低下、社会常识性意思低,常年患冠心病、腰间盘突出等精神心脑性疾病。
四、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邦男与项羽女结婚登记当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赠与方式变更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将刘邦男个人所有的本案诉争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2018年7月5日二人离婚时在民政部门签署离婚协议中约定,本案诉争房屋“归男女双方各一半”,故本案诉争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项羽女要求刘邦男按照离婚协议给付房屋折价款应当予以支持。
但考虑到诉争房产原为刘邦男婚前个人财产,刘邦男、项羽女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刘邦男患有先天性脑瘫、现阶段又被诊断为心绞痛、冠状动脉硬化心脏病、腔隙性脑梗死等多种疾病生活较为困难,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刘邦男给付项羽女房屋折价款7.5万元。
关于刘邦男提出项羽女采用欺骗、诈骗手段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以假离婚骗取刘邦男签署离婚协议,项羽女无权分割财产的上诉主张,刘邦男未能提供证据对该项上诉主张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关于刘邦男提出诉争房产是附条件的赠与,项羽女没有履行协议等,未能向法庭提供该协议,不予支持。
关于刘邦男提出项羽女婚后骗取其5万元的上诉主张,一审中刘邦男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内刘邦男名下账户取款50000元,不能证明项羽女骗取刘邦男个人财产的上诉主张,故对刘邦男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回顾
1、有结婚时的更名共有,有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这案子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项羽女在法律方面非常专业,绕开了被认定为赠与履行方面的风险,绕开了分割房屋时法官的酌定权,甚至在2000年后起诉,绕开了离婚协议的撤销问题,甚至懂得知足常乐,不要房子要补偿,这在保护自己利益方面绝对是个高手,一般的律师都玩不到这么专业。
2、如果不能证明刘邦男精神有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认定项羽女有诈骗类的犯罪行为,败诉或者说拿钱买房是必然选项了。
3、中国的诉讼是纠问式的诉讼,查明事实是法院也是法官的追求,不管是新手律师还是老道的律师,把事实要说明白,讲清楚。当然高手会多讲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低手可能会多讲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结果就不一样了。
4、案件按照目前的情况虽然很难翻案,但是要找一些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另外如果事实确实不够,就得找情理,让法官更倾向于与己方。比如案子中刘邦男的病历,估计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希望,但是要提出来;比如5万元取款的问题,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项羽女取款,但只要证明不了是刘邦男取款,就可以提出来;还有刘邦男的年龄和经济情况、项羽女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情况,甚至项羽女之前有无类似行为,都可以拿来一用。诉讼有时并非纯粹的非胜即败,即使明知希望不大,但是也要努力争取,法官有时也会很通情达理的。
5、对于刘邦男提出的其他协议问题,并没有提供证据,协议还是要有书面的,还是不要自己存放,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如同存款取走,都无法查明是谁取得,有争议了很关键。
6、当然对于项羽女而言这个案子是败了,也可能是设计的太完美了,就不再上心,也没有在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离婚的必要性、付出的对等价值,甚至其他论证自己应得财产正当性的证据。案子要根据对手的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再复杂的案件,如果对手什么都承认,这就变成了一个简单的、必然成功的案件;再简单的案件,如果对手奋起反抗,你就没有理由去轻视案件,否则就有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