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Article 557 The rights of claims and obligations shall be deemed as terminated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一)债务已经履行;
1. obligations performed;
(二)债务相互抵销;
2. obligations offset;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3. the subject matter put in escrow by the oblig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4. obligations exempted by obligee; or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5. both claims and obligations incorporated to the same person;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 other circumstances stipulated by the law or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The rights of claims and obligations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the contract is avoided.
法条将债务终止的情形总结为七种情况,其中第5款可能会包括许多种情形,这有赖于当事人的约定或其它法律的规定。
要正确理解“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很多情况下,合同是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终止,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并不会因为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守约方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仍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完成的义务。如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交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即是完全正当的权利。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占用费。由此可见,合同解除的,权利义务并不必然终止。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的,实质上是对出租人物权使用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对承租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但实践中没有人将这种权利进行如此归并,仍在合同纠纷的范畴中解决此类问题。
合同解除的,有关合同争议解决约定的条款继续有效。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法院诉讼或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但这和上面的“合同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矛盾。解决争议的方式不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多少,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
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终止,这好理解。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且性质一致,可以抵销的,抵销后双方各自的债务自然终止了。这也好理解。
“提存” 通常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却不知债权人在哪里或虽然知道债权人在哪里,债权人却拒绝接受,此时,债务人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即债务人将能够分辨出应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放置于某一仓库、或存放于某一地点或交付给公证机构并通知债权人向公证机构、仓库等提取以完成自己的交付义务的行为。如甲向乙订购水果一批,但交货时,水果价格大跌,甲拒绝接受货物,乙方可将拟交给甲方的水果存放于某冷库,然后通知甲方提取即完成了自己的交付义务。存储费用由甲方承担。要注意的是,类水果等容易变质的货物,乙方也可将其变卖后提存所得货款。不是所有的标的物都是可以提存的,如法律咨询费用、现场翻译服务、表演等。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自然终止。我们国家经常免除非洲等欠发达国家的债务。债权人说不用还了,债务人自然就没有义务履行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后,不得反悔,另外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就是禁反言原则。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通常是当事人发生合并出现的情形。如甲欠乙百万元,后甲和乙合并成为丙,甲和乙的财产合并为一个实体,其债务的履行不过是将钱从右边的口袋掏出来装到左边的口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