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含的知识产权随标的物移动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标的物所含的知识产权随标的物移动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

权不属于买受人。

Article 600.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ntained in the subject matter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to the purchaser with sale of subject matter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agreement.

本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一个非常容易理解的例子是你在书店里买了一本书,但你永远成不了该书的作者,也当然不具有该书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但有些知识产权并不像书的著作权那么泾渭分明。如买卖双方关于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的合同,买方购买了卖方的布图设计后是只能用于自己的研发,还是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商业使用,对于著作权人的影响是至关重大的。

有些知识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如本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本节是指有关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而有些知识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如和作品有关的作者的署名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仅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还可出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收益还可以继承(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而言,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属不属于买受人不重要,重要的是买受人可以如何使用知识产权以及使用知识产权的成本。对于出卖人而言,出售含有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产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怎样的后果和影响,这很重要。

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基础是国家有关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认可和登记,而商业秘密的保护靠的是权利所有人的 “守口如瓶”。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买卖人,各自留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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