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没有约定的怎么办?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合同中对标的物的包装没有约定的怎么办?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Article 619. Subject matter shall be delivered in a way of package agreed or in a general way of package if the stipulation on package is silent or unclear and could not be ascertain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0 of the Code. The way which can protect the subject matter sufficiently and at the same time is resource effective and environmental friendly shall be used if there is no agreed general way of package.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是不是说成“交付的标的物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更好呢?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义务,不用说出卖人大家也明白。因此,英文翻译也是这样翻译的。

第五百一十条的意思是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其中“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肯定是确定不了的了,因为,双方“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什么是“通用的包装方式”呢?葡萄酒、啤酒通用的包装方式是玻璃瓶,面粉通用的包装方式是布口袋,电视、洗衣机通用的包装方式是纸板箱。如果这些产品的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以通用的的包装方式包装。买方不得提出额外的请求,要求卖方更换其它包装。当然,卖方也不得使用塑料袋包装葡萄酒或啤酒。

“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原合同法中没有。 本条款的意思有以下几个:首先是确定卖方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通常不需要包装的矿石、煤炭等不包括在内); 其次,卖方包装标的物应当在“足以保护标的物,又要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平衡;因包装不良造成标的物损坏,出卖人应当承担责任。

通常的情况下,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出卖人是不会“过度”包装的。但市场上过度包装的产品却非常多见,特别是用作礼品的产品。就本条规定的性质看,其规定是倡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买受人以标的物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怕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题外话,说说“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翻译

有不少文本将其翻译为:conducive to resource reservation and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我在此将其翻译为:resource effective and environmental friendly.  reource effective 是从 cost-effective 变换过来的,你觉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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