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至上论在古代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
许多自由至上论者推崇欧洲的启蒙运动。他们认为早期自由主义者在启蒙运动时代为繁荣的现代世界奠定了智识基础。有时候,这会让一些自由至上论者误以为,强调自由企业、宪政和个人自由的制度,只能靠通常所谓之“西方价值观”来实现。然而,真相更加复杂。个人和政治自由的概念,并不是启蒙时期的欧洲所独有的。来自全球不同地区、不同宗教、跨越许多时代的人们,都对自由的价值以及如何最好保留其益处进行了理论探讨。
属于这一长串非西方文化实践者的思想家之一,便是中国大哲学家黄宗羲。他主张建立一种旨在使所有人而不仅仅是统治者受益,并强调尊重私有产权重要性的宪治模式。
黄宗羲的生平
黄宗羲1610年生于中国浙江。他的父亲黄遵素是明朝高官。由于父亲的地位,黄宗羲能够广泛地学习历史和哲学。他经人引荐,师从学者刘宗周,潜心学习了多年。黄宗羲的作品表明,他精通哲学问题,并不完全信奉某一学派的教条。相反,他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传统中汲取营养。
其父黄尊素反对中国宫廷中无法无天的宦官权威,并于1626年遭政治对手囚禁,后死于狱中。对于父亲之死,黄宗羲在帝国的都城勇敢地奋起抗议,之后他归还故里,致力于学术研究。
到了1644年,崛起的满清王朝已经控制了前明领土。黄宗羲作为反清复明组织的成员,多年来一直在抵抗满清王朝。他视满清为外国侵略者。最终,他放弃了对清朝的斗争,但他拒绝合作或接受高官厚禄。相反,黄宗羲将其余生用于研究历史、政治和哲学。在退出公共生活期间,黄宗羲在1663年创作了可以说是他最好的作品《明夷待访录》(英文译名:Waiting for the Dawn:A Plan for the Prince),对明朝政权进行了广泛批评,并提出了一套全面的改革建议。
初代统治者
黄宗羲认为,在没有任何政府之前,人们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并不承认公共利益。这不是一种理想化的自然状态,但也不是完全的无政府状态。【原文: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黄宗羲认为,对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是完全自然的,他认为大公无私是一种罕见的、靠不住的美德。【原文: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
在黄宗羲看来,困扰明政权的首要问题是当权者的过度贪婪。统治就要顾及他人利益,做到公正无私,民之所欲,即我之所欲;然而,鉴于“喜欢安逸,不喜欢劳累,一直是人的自然倾向”,做到这点是很困难的。【原文: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初代的统治者在这样做的时候,是极不情愿的。他们知道,为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进行统治,有多么困难。有人甚至想要退位,但却被迫继续担起责任。初代统治者明白,正确的统治是一项无比艰辛的努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然而,随着时间消逝,新的统治者决定,既然他们为人民做了这么多事,为了自身私利进行统治,就是完全合理的。他们开始利用国家,谋取一己之私,使其臣民遭受痛苦和压迫。【原文: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因此,黄宗羲认为,“这世上给人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别人,正是君主”。【原文: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解决这种悲惨状况的办法,就是要君主们用真正的法律进行公正的统治。
什么是法律?
黄宗羲说,自三代结束之后,一千多年来,就没有真正的法律了。从秦代开始,全体统治者所关心的,都只是维护他们的王朝,拒绝考虑人民的共同利益。黄宗羲将三代以后制定的法律,称为“一家之法”。但他不认为“一家之法”可以算作真正的法律,因为它狭隘地立足于统治者的利益,“他们所谓'法律'代表的,是为了一个家族而制定的法律”。【原文: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任何法律要成为真正的法律,就必须符合“天下人”的要求(或者从广义上说,符合人民的意愿)。黄宗羲写道:“在古代,天下人被视为主人,君主被视为客人”。【原文: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而不是颠倒过来。在黄宗羲看来,真正的法律不应该偏袒任何特定的群体。相反,法律必须符合更高的正义标准,而这些标准最初是由古代圣王所体现。法律并不仅仅是因为当代统治者制定的而变得公正。法律如果不符合更高的正义标准,就很难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原文: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依法治理
黄宗羲认为,首先我们需要法律,然后才需要领导者。相比之下,更早的哲学家,如公元前三世纪的荀子,曾写道“治理靠人而不是法”。对此,黄宗羲回答说:“治理靠法而不是人”。【原文: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黄宗羲看到,像他父亲这样的有识之士,如何由于根深蒂固和不受制约的权力而被逐出政府。我们不能仅仅指望有德行的统治者来指导我们,并维护真正的法律。因此,黄宗羲认为,我们需要制度来制约权力,阻止任何个人支配所有其他个人。这样的话,即使统治者德不配位,也不至于酿成危害天下的大祸。【原文: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黄宗羲对神圣统治的想法不屑一顾,并质疑那些被他蔑称为“小儒”的人。这些人坚持认为臣民对其君主负有完全不可推卸的义务。“过去的圣王值得赞美和尊重的,但今天的君主即使值得称赞,那也是微不足道的,”黄宗羲认为:“难道天地在其无所不包的关怀下,在数百万人民和无数个家庭中,只偏爱一个人和一个家庭?”【原文:岂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虽然黄宗羲并不希望完全废除皇权帝制,但他努力使国家非神圣化。国家既然不是准神圣的,也就不该命令人民完全服从。正如我们所见,对黄宗羲来说,君民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颠倒的;人民是主人,而国家是(伺候主人的)客人。
分权制衡
理论上,明朝是由皇帝统治,以大臣和文官组成的朝廷为后盾。现实与这种理想背道而驰。皇帝憎恨并抵制对其权力的任何制约。为了巩固自身地位,皇帝往往只提拔那些浑身奴性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宦官。宦官长期以来一直是古代中国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照顾皇帝的家庭,满足他个人的需要。源于和皇帝自然的亲密无间,他们权势熏天,并且越来越多地侵犯了民政管理。
为此,黄宗羲认为,应该恢复以前被废除的宰相职位。虽然应由一人担任宰相,但可以有多个副相,这些人都是学者。宰相可和这些副手彼此协商。黄宗羲主张恢复宰相职位有三个重要理由:
首先,无论多么明智或勤奋,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单独统治。虽然君主最初可能是为了统治而设立的,但“这么大的天下,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治理的”。为了弥补这一点,就需要宰相来协助君主的工作。【原文: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
其次,帝位是由世袭继承决定的。黄宗羲说,在古代,“权力不是父业子承,而是从一个有资格的人,传给另一个有资格的人。”【原文:古者不传子而传贤,其视天子之位,去留犹夫宰相也。】一个人根据他们的血统获得一个职位,并不能保证他们会公正地统治。虽然黄宗羲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选相,但他认为,鉴于宰相权力将与皇帝相当,在皇帝不是一个合格统治者的情况下,这个角色将起到缓冲作用。【原文: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
第三,通过恢复宰相的职位,政府确认了这样一个原则:没人应该拥有最高权力。相反,权力应该被分割和分享,以便最好地服务于人民。
黄宗羲的改革不仅旨在使政府更有效率,而且通过让合格的人掌权,还有助于制衡皇帝的权力。如果没有这类约束,就几乎没有什么可以阻止皇帝变得暴虐。因此,黄宗羲的做法在其基本性质上可以被描述为宪治。宪治主义,作为一个广泛的概念,是一套规则、原则和规范,它规定了政府权力的限度,以避免恣意妄为的专制主义。
黄宗羲还指出,自秦以来,中国政治有乱无治的弊病,根源在于秦以其私心,“废封建之罪”,主张效法古代封建的诸侯自治制度,退而求其次,则应效仿唐设置“方镇”,实现权力下放。这实际上是一种制衡中央集权的地方自治设想。【原文: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
黄宗羲与私有产权
对黄宗羲来说,政府不侵犯财产权是至关重要的。他认为,在古代,没有私有财产。圣王通过所谓的井田制分配土地。黄宗羲解释说,在这个时期,“土地是由圣王授予人民的。因此,这样的土地可以被称为圣王的土地。”【原文:古者井田养民,其田皆上之田也。】
然而,圣王之后的统治者不再向人民分配土地。相反,人们通过买卖获得土地。到了次一世纪,私财制度已经确立了。由于土地是由人民买来的,而不是由君主授予的,因此黄宗羲得出结论:“在这之后,土地是人民的土地,不再是君主的土地。君主不能用他的土地养活人民,而由人民自己养活自己,如果还要向人民征税,就算只征1/30的税收,和古代比较,也不能说是很轻的税赋。”【原文:自秦而后,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养民,使民自养,又从而赋之,虽三十而税一,较之于古,亦未尝为轻也。】对他来说,“所有的土地要么是官方的,要么是私人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官方土地为国家所有,不能买卖,而私人土地属于个人,可以交易。黄宗羲认为,私有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因为人们在道德上有权利保留自己的东西。
然而,黄宗羲并没有就此止步。他还认为,财产权为政府权力设定了限制。通过保护财产权,就支持了这样一个原则,即皇帝不该把“世界看作是一份巨大遗产,要将其传给他的子孙后代,让他们永远快乐和幸福。”【原文: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相反,皇帝应该尊重其臣民的权利,避免侵占私有财产。
反对再分配
历史上并非所有统治者都自私到想要侵占财产。许多人真心希望重新分配财富,以帮助穷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有些人认为要限制或均衡财产的分配。黄宗羲对这一主张的回答是:“哪怕只做一件不正确的事”,都是不该被允许的。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权利,即使动机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也不应该侵犯这些权利。【原文: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黄宗羲诧异于,为什么“要无谓生事,让富裕的人受苦呢”?【原文: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相反,他建议国家应该重新分配官产,这些国有财产是皇帝为了优亲厚友而设的,应该拿这些财产来分配给穷人。对黄宗羲来说,追求自身利益和积累财产是非常自然的。他支持个人自主地追求私利。
黄宗羲与约翰·洛克的相似之处
黄宗羲的政治思想与有影响力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二论》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洛克被称为自由主义之父,他的政治思想以自然权利、人民同意的政府及其私有产权理论为核心,对古典自由主义产生了深刻影响。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黄宗羲对历史上皇帝们的神圣主张持怀疑态度。【原文: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很久以后,洛克反对君权神授说,他说,即使上帝把统治权交给了某人,比如《圣经》中的亚当,也没有办法确定谁是他的合法后裔。因此,洛克的结论是:“在人类的种族和世界的家庭中,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更有资格成为长房,并享有继承权。”
黄宗羲认为,真正的法律服务于公共利益,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同样,洛克认为,“让人民的福祉成为最终法律”这一原则是如此基本,“真诚遵循它的人不会犯危险的错误”。黄宗羲和洛克都把法律的合法性建立在它如何服务于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的利益之上。
黄宗羲希望看到宰相的地位恢复,以制衡皇权。洛克提出,政府应该由立法权、行政权和联邦权组成。这种权力分立不仅有助于创设一个更有效率的政府,还不至于让这家政府很快地陷入暴政。
最后,黄宗羲和洛克都认为,政府应该保护私产制度。他们也一样认为,财产曾经是共同拥有的,但当人们把他们的劳动与土地混合在一起时,就把属于自然的东西据为己有。虽然黄宗羲关于土地如何成为私产的理论并不特别有说服力,但很明显,类似于洛克,他相信人们在道德上有权拥有理应属于他们的东西。
尽管生活在世界的两端,黄宗羲和洛克对国家的正当目的得出了非常相似的结论。这可能是因为两人的父亲都曾和当权者作过斗争,两人都经历过导致政权更迭的国内冲突。黄宗羲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说明不同的哲学传统如何在不属于同一个所谓“西方传统”或“西方价值观”的情况下,形成了大致相同的泛古典自由主义思想。
西方哲学传统有很多值得钦佩的地方,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赞美和综合其他传统。像黄宗羲这样的思想家提醒我们,无论何种文化、宗教还是民族,都有极大可能从它们各自的传统中,挖掘出倡导个人自由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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