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缺陷这么判断——不可以!

根据韩国船级社(KR)的消息,10月份,一艘货轮在日本 TOKUSHIMA港被滞留,滞留缺陷为应急发电机故障,共计四项缺陷,一项ISM缺陷,试图分析下期中的逻辑关系。

1、07116/Ventilation    SOME DAMPER OF VENTILATORS FOR CARGO HOLDS-STUCK(货仓通风机部分防火挡板卡死)   处理意见:17

2、07123/Oper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CREW MEMBERS-NOT FAMILIAR WITH EMERGENCY FIRE PUMP (船员不熟悉应急消防泵操作)处理意见:17

3、04114/Emergency source of power - Emergency generator  EMERGENCY GENERATOR-MALFUNCTION (应急发电机故障)处理意见:30

4、15109/Maintenance of the ship and equipment     MAINTENANCE OF THE EQUIPMENT-NOT PROPERLY IMPLEMENTED AS EVIDENCED BY DEFICIENCIES NO.1,NO.3(根据缺陷1、缺陷3判断,船舶没有有效的执行维护保养)  处理意见:18(三个月)

应急发电机故障判定30,滞留船舶,属于正常判定。

比较有意思的是缺陷1、缺陷3判定缺席4。

15109 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对应的是ISM Code的第10条,为了推定这条缺陷的逻辑性,可以先研究这条的内容,这一条包括4个条款,要求公司应建立船舶保养体系(SMS),并确保适当间隔进行检查,不合格项要进行报告、对于缺陷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记录等。从ISM Code的这一条款看:一艘船舶体系的船舶与设备维护是否有效的进行,不能单一从某项设备是否损坏进行判断,而是应该从船舶是否建立了SMS体系文件,文件的规定是否包括了设备的维护保养,船舶的时间间隔有无执行、不符合缺陷有无记录、上报、整改等。对比上面的缺陷判定,仅仅从部分通风挡板卡住和发电机故障判断船舶没有进行设备的有效维护,是否有失公允呢?如果船员工作扎实,船舶维护检查、记录齐全、对设备故障进行了有效报告,这则缺陷的判断就违背了ISM Code的要求。

下面是ISM Code第十条的具体规定,各位可以自己品一品,PSCReady讲的是否有道理,考虑到ISM类缺陷对船舶影响巨大,呼吁各位:第一慎用,第二用对。

10 船舶与设备的维护

10.1 公司应建立程序,确保船舶按照有关规范和条例以及公司可能规定的任何补充要求进行维护。

10.2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确保

.1 按适当间隔期进行检查;

.2 对不合格予以报告,包括可能的原因(如知道时);

.3 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及

.4 这些活动的记录予以保持。

10.3 公司应在SMS 中建立程序,标识会因突发操作故障可能造成险情的设备及技术系统。 SMS 应提供旨在增进这些设备或系统的可靠性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对备用设备及装置或非持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试验。

10.4 在10.2 中所述的检查及10.3 中所述的措施应融合于船舶操作维护的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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