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权益不可侵犯,哪怕是94年的,也要追溯!这个案例值得分享

社保问题,可以说是现在劳动者面对的,最难解决的问题。有些企业,不愿意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保,而有些企业,因为年代久远,不愿意依法补足社保。而这些问题,在解决的时候,又很难解决。以前,法院还会处理社保问题,现在,法院也不会单独处理社保问题,遇到未缴纳或者欠缴纳的,法院直接告知当事人要去社保局主张。

杨某是海南一家央企的员工的,从1988年一直工作到现在。因为我国的社保缴纳规定是1999年才开始实行的,企业内部也有自己的规定,一般都是从94年开始补缴的。杨某作为88年就入职的老员工,从资历上讲,社保绝对应该得到补缴。

杨某入职时,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杨某和单位的同事一起反映这个问题后,该单位才依照法律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政策,开始从1993年7月开始补缴。然而该企业利用名下全资子公司及多个子公司和职工轮番签订合同,逃避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不承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导致导致杨某现今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没有办法依法补缴,成为无法解决的难题。

杨某为了确认那一段时间的劳动关系,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但是,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只有两个,一个是工资流水,一个是社保缴纳记录。对于工资流水,尽管还可以查到记录,但是由于银行流水的名称不一样,无法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尽管杨某已经提供了工作卡、先进生产者证书、先进团员证书、先进党员证等诸多间接证据,但是法院都不认可。而法院明知这一点提供证据存在困难,却偏偏抓住这一点,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杨某提供这方面直接证据。

从法院的立场讲,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想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依据的证据有很多,比如现在一件工作服,一个工号牌,或者任何其他纸质文件都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但是,法院却只认准工资流水和社保缴纳记录。由于该企业利用其内部的分支业务发放工资,无工资发放单位名称,法院却要求职工提供工资明细,并以此让职工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却对其他许多能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利证视而不见!以职工与企业其他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工资明细无发放单位为由不承认劳动关系!该判决的确实不够公正,偏袒企业一方!

从用人单位的立场讲,杨某是通过合法的招聘途径入职的,同时入职的员工其实有很多,都将自己一生中最好的青春奉献给了用人单位,在临近退休之际,却发现应该依法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都没有缴纳!而用人单位却始终以杨某等人并非在编职工,而是合同工为由,没有依法从从1994年四月开始开办公积金账户或者补缴。致使这部分职工退休工资低于正常水准,使得晚年的生活失去了保障!

笔者认为,虽然这件案子仍然在诉讼中,但是这种锲而不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值得大家学习,因此在这里分享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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