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漕运关系到赵宋王朝的兴衰,如何保证各地物资安全到达中央
对于漕运对北宋的积极影响,古人称赞道:
“京师大众之所聚,万旅百官之仰给,邦畿之赋,岂足充用?逮于奉辞伐叛,调兵乘鄣,或约赍以深入,或赢粮而景从,曷尝不漕引而致羡储,飞挽而资宿饱。”
四通八达的漕运网,将天下大半物资运输到北宋都城开封,在北宋存在的百余年间中,对解决其政治、军事以及经济方面的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北宋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说,漕运乃是赵宋王朝的立身根本。
▲汴河漕运
一、漕运对北宋的重要作用
消除地方隐患
北宋建立在唐末五代之上,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审视了唐末地方藩镇拥兵自重不听中央号令的北宋,为了自身不步前朝的后尘,积极分析地方藩镇飞扬跋扈的根本原因,经过一系列的探讨,宋廷得出了初步结论,即地方拥有随意支配当地税收的权力,仅仅只上交少部分或者不上交税收给中央,这就导致了地方拥有极大的财力招兵买马,等到军队规模到达一定程度,自然不再把中央放到眼里。
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再次发生,宋朝就必须把财政处置权收回中央,于是宋初便规定每年地方的税收,除了当地合理开销必须保留的一部分之外,其余所有税收皆要上缴至中央。在运输物资的过程中,漕运这一方式成为了主要途径。
▲藩镇形势割据
缓解京师庞大物资需求的压力
众所周知,一个王朝都城对物质的需求是极为庞大的,特别是开封人口“以七国之民撵下,比汉、唐京邑十倍其人” ,远超以往任何一个朝代。
除此之外,北宋以兵为险的方略也极大加重了开封的负担,天下接近一半的禁军都驻扎在京师周围,自北宋建立以来,禁军人数呈现只增不减的趋势,到仁宗时期,禁军总数就突破了80万,军费无疑是极大的开支。
再加上经济南移的趋势,要养活这么多人口必定需要各地源源不断的将物资运送到开封。
控制物价,保证京师稳定发展
物价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地区是否能够稳定发展,例如在太祖执政年间,由于天灾导致粮食短缺,再加上权贵商人妄想以此为契机收获不义之财,屯粮抬高价格,以致“是以米益贵,而贫民将忧其馁殍也”。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两个月,最后太祖下命令要求手下官员解决此问题,经过不懈的努力,南方粮食通过漕运到京师,这才解决了这次危机。
再例如北宋末年,金军围困开封,导致水路不通,各地物资没有办法输送到京师,粮价直接涨到了一升四五千钱,而在此之前,北宋粮价一直维持在斗六十到百钱之前,且一升为一斗的十分之一,漕路不同直接导致了开封由内而外的崩溃。
▲金军
以上所述皆可看出漕运对北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确保各地物资的安全运至中央,是赵宋王朝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因此漕运审计机构应运而生。
二、漕运审计机构与法规
漕运审计机构
不同时期,负责漕运审计的机构是不同的。
宋初负责这一职能的机构为三司,通常所采用的审计方法为抽样审计,每十担抽检一两担即可。
元丰改制后,三司并入户部,三司不复存在,这一职能便由催纲官“专一催督诸路纲运”,采用的方法为按时点检,《长编》记载:“户部所乞点检场务,系寺、监季点外,每季更牒郎官点检。即是每场务,一岁之中,郎官及寺、监共八次点检。”
▲开封运河
漕运审计法规
宋代关于漕运审计的法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漕运的起发时限、行程历和批书的管理与奖惩制度。
首先是漕运的起发时限。顾名思义,此项法规主要对物质的运输时间加以限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负责押运的官员作弊,停泊过长时间从而将官方物资变卖,然后以各种理由谎称物资遗失,例如雍熙四年有一押运官员“访闻西路所发系官竹木栰拖缘路至京,多是押纲使臣、纲官、团头、水手通同偷卖竹木,交纳数少,即妄称遗失”。除此之外,这项法规还保证了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物资能够完好的运输到京师,例如茶叶“不得积留在彼,损恶官茶”。
其次是行程历和批书的管理。这两者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了解押运人员在押运途中办事是否符合规章制度,从而以此为根据进行奖惩,换句话说,这两者是押运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押运人员行程历损毁,即使将物资完好的押运到指定地点也是没有办法进行奖赏的,对此,《宋会要辑稿》载:“诸押纲人毁失行程历被人毁失同。而无照验,或妄称毁失,及本纲附载未足,而不于经过处批书者,稽程碍赏虽有缘故,应豁除日限而不曾批书亦同。各部在推赏之限”。到达目的地后,押运人员粮纲行程批书将会被统一收集,汇总后一并上报,由相关机构审查,此为批书的管理。
▲漕运图
接着是奖励措施。为了鼓励押运官员恪尽职守,宋朝对漕运人员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措施,例如押运盐等易损之物,如果在途中散落遗失的数量小于规定的数量,那么参与这次押运的所有人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奖赏。再例如对于押运数年皆不犯错的人,宋廷也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奖赏,对于一年不犯过错者,通常会给予减少磨勘和钱财的奖励,对于五年不犯过错着,除了给予钱财奖励还会直接提升其官职。
最后是惩罚措施。既然奖励措施存在,那处罚措施必定也会与之相对应的存在,在运输途中,宋廷是允许物质损耗出现的,规定汴河粮纲每八千硕,允许抛失四百硕以下,但是如果超越了这个限度,便将会受到徭役的处罚,因此一些押运人员往往在抛失过多的时候,会直接将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的所有物资都抛弃,然后谎报天灾,从而避免受到处罚。这种行为的存在极大的浪费物资,宋廷自然是知晓押运人员的所作所为,但出于之前法规中并没有描述这种行为,所以一开始此风盛行却也没有办法依规处罚,后来针对这一弊病规定“自今如有抛失舟船,其殿侍、军大将信纵有申报患状,并不免抛失罪名”。如遇恶劣天气,遭遇沉船也要极力抢救物资,且“如救及分,别无侵欺者,原其罪”。
具体抛失官物的处罚,以及审计机构人员的责任,《宋会要辑稿》中有详细记载:
“诸押纲人、部纲兵级、梢工失觉察盗易欺隐本纲及本船官物,事虽已发而能自获犯人者,除其罪。二人以上同犯,但获一名亦是。诸纲兵级和雇人同。博易本船官物,罪至徒;杖罪两火同。地分催纲、排岸巡检、县尉司干系人失觉察者,杖一伯,命官减二等。三十日内能获犯人者,不坐;二人以上获一名,亦准此。”
▲漕运船
三、结语
漕运乃是赵宋王朝立身之根本,它的存在解决了北宋政治、军事、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为了保证漕运的顺利,宋朝为此建立了专门的漕运审计机构并辅以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给予约束,很好的保证了各地物资安全运至中央。
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存在,也会促使押运人员要频繁与各地官员打交道,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交换的情况,例如偷卖物资与帮助运输违禁物品,因此审计法规的具体实施效果我们仍然要辩证的来看。
参考资料:
《宋会要辑稿》《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