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与共犯理论区分在受贿罪认定实务中的应用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和刑法理论中, “共犯” 是与“正犯” 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将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者, 称之为正犯。共犯系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共犯。我国刑法中, 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 并没有 “正犯” 与 “共犯” 之分。正犯有三种: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了构成要件所规定之行为, 因而拥有行为之支配;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虽未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但用自己的意志力量支配了犯罪的因果流程, 因而拥有意志支配, 可以表现为通过强制、通过被利用人的错误和通过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等; 共同正犯的正犯特质在于,行为人通过和其他犯罪人的分工合作,机能性地支配了犯罪。
——孙国祥《贪污贿赂犯罪研究》
所谓承继的共同正犯,或称继承的共同正犯、相续的共同正犯,是指前行者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后,后行者基于共同的故意,参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正犯多发生于复行为犯的场合。
——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
在我们办理的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一些企业站台,自己不直接出面,而是让企业的负责人即请托人打着跟自己关系要好的旗号去找下属部门或辖区单位办事。别人都知道请托人与被告人关系好,可能代表着被告人的意思,所以都给面子、都给办事,被告人以此收受或索取请托人的贿赂。这种情况认定受贿也没有问题。
——于同志:《刑事实务十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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