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方式

收到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首先要明确的就是:一定要答复!一定要答复!一定要答复!

答复的内容不可一概而论,需根据咨询的内容确定:

咨询的内容指向具体政府信息的:

直接按照常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路径进行处理:

一看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不是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答复“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是则进入下一步;

二看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是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是则进入下一步;

三看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不应当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本机关不予公开”,应当公开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或二项之规定予以公开。

咨询的内容指向不特定政府信息的

指向的政府信息不特定,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鉴于行政机关有“指导和释明”的义务,在补正告知时可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解释说明,亦可提供一些申请人可能需要的信息名称供申请人补正时作为参考。

补正告知书还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补正的期限(合理期限即可,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与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

咨询的内容不能指向政府信息的

此时可以认定为咨询,如申请人请求公开“某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办理程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答复申请人该申请为“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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