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著作权纠纷)
原 告:陈XX,男,汉族, 19 年 月 日 生,
住址:
被 告:XX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x省x县 电话:
法定代表人:武XX
被 告:XX雕刻有限公司
地址:x省x县 电话:
法定代表人:XX
案 由: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请求判令两被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包括律师费、调查费);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国内著名的雕塑设计师,早年曾设计过“思XX”、“XX”、“天目公园XX小品”等作品,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其中“天目公园XX小品”雕塑被评为上海市“1989年市容整治优良单体工程X等奖”。
1997年6月,上海XX公司XX职工培训中心(现为“XX大酒店”)就XX喷水池雕塑进行招标。原告凭借自己丰富的创作经验以及对西方文化的深入理解,查阅和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以古希腊爱情神话故事为背景,经过长达数月的构思,反复修改,最后形成画稿,并制作出群雕立体小样,命名为“XX”,参加投标后在众多的投标者中脱颖而出,一举中标。其后,原告根据小样放大制成玻璃钢(树脂)材质大样,交由河北省曲阳县XX工艺雕刻厂(即被告XX雕刻有限公司前身)以汉白玉材料依样加工。至XX年X月喷水池全部竣工。
该群雕正中为一浮雕花纹汉白玉立柱,坐落于圆形底台之上。石柱按1:2比例由一大雕花圆盘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四个神态各异的“小天使”环倚着石柱,石柱顶部有一小圆盘,蕴涵“承接天露”之意。石柱下半部分环立四个古装仕女,俯瞰四周。四名男子雕像呈不同坐姿面朝石柱,与侍女一一对应,环绕于石柱四周。喷水池则以汉白玉矮墙环绕。整个设计与四周欧式风格酒店建筑物浑然一体,结构严谨又不失优美,意蕴深邃、不落俗套。招标方对此作品非常满意,特立碑载明原告作者身份。后该作品还被收入《20世纪中国城市雕塑》一书。
近期,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原告的上述雕塑作品进行销售,并在其网站及散发的产品宣传彩页中使用上述作品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其复制石雕无论从人物表情、神态,还是衣着、姿势乃至头发分布、肌肉纹理均与原告作品一致。
原告认为,“XX” 雕塑作品系原告设计创作,原告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原告雕塑作品并销售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雕塑的照片用于其网站及宣传彩页,进行商业促销。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此 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