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敏之的五大罪状和墓志截然不同,那武则天杀他的原因是什么?
贺兰敏之其父是越王府功曹贺兰越石,与武士彟的长女、武则天的姐姐结婚,生下敏之和一个女儿后死亡。武则天立为皇后后,赠越石为卫尉卿户部尚书驸马都尉韩国公,封敏之的母亲为韩国夫人。公元666年,武则天立贺兰敏之为武士彟后嗣,袭爵周国公,改姓武氏。官职由奉御左庶子迁拜为左待极、太子宾客、检校兰台太史秘书监弘文馆学士、赠韶州刺史。武敏之从此青云直上,成了一时的风云人物。
贺兰敏之的五大罪状。
贺兰敏之只活了二十九岁,便罪流致死。新、旧唐书均没有给他立传,只在有关的纪、传中提及。《旧唐书・外戚传・武承嗣》中列举了贺兰敏之的五条罪状:
一,“敏之既年少色美,烝于荣国夫人(武则天之母杨氏,敏之的外祖母),恃宠多愆犯,则天颇不悦之”;二,“荣国夫人卒、则天出内大瑞锦,令敏之造佛象追福,敏之自隐用之”;三,“司卫少卿杨思俭女有殊色,高宗及则天自选以为太子妃,成有定日矣,敏之又逼而淫焉”;四,“及在荣国服內,私释衰絰,著吉服,奏妓乐”;五,“时太平公主尚幼,往来荣国之家,宫人侍引,又尝为敏之所逼”。
五条罪状,导致了贺兰敏之的韶州殒命。武则天执法无私,敏之罪有应得,唐书记载无误,千年来已成定论。
不过,有学者在整理唐碑石时,发现了从咸阳原上出土的贺兰敏之墓志,题为《大唐故贺兰都督墓志并序》,刻于唐中宗景龙三年(709年),无撰写人姓名。墓志铭文中对贺兰敏之的死作出了与唐书截然不同的结论。说他“心水如镜,贝锦成哗;非辜获罪,命矣长嗟”。墓志序文中用了许多寓意深刻的艰涩词语。可能因在中宗执政期间。对武则天的作为不便明言之故。但字里行间。却为贺兰敏之的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线索,对于贺兰敏之的犯罪事实和他的真正死因有了新的认识。
“烝于荣国夫人”,是敏之的头等大罪。
“烝”,本意是指火气上行,引伸义之一是与母辈通奸。就是说,贺兰敏之犯有和他的外祖母杨氏通奸罪、
据702年刻立的《大周无上孝明高皇后碑铭并序》中记杨氏于“咸亨元年八月二日,崩于九成宫之山第,春秋九十有二”。《大唐故贺兰都督墓志并序》说敏之“”大厦不申,小年俄谢,以咸享二年八月六日终于韶州之官第,春秋二十有九”。杨氏比敏之早死一年,杨氏死时,敏之二十八岁。以此推之,敏之出世时,杨氏已是六十四岁的老人了。等敏之到了弱冠年龄(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习惯上把男子十八称做弱冠),杨氏已是八十二岁的高寿老人。
一个年少色美的世家子弟和他八十二岁的老祖母通奸,此事确实令人难以置信。有人说这是对杨氏的诬蔑,我觉得与其说是对杨氏的诬蔑,不如说是对贺兰敏之的陷害。
另一个主要罪状是私自动用了造佛像的费用。
这条罪状,新、旧唐书说法不大样。《旧唐书》说“则天出内大锦”,强调了费用的公款性质。而《新唐书》则说:荣国卒,后出珍币建佛庐徼福,敏之乾匿自用。”这样,就成了外甥私用姨妈的钱,怎么能构成那么大的罪恶呢?司马光好像看出了其中的玄秘,在《资治通鉴》中略掉了这条罪状。
其实,武则天的用意,不在“钱”这个经济问题上,而在“佛”这个政治问题上。她对敏之的思想和政治态度,是非常了解的,故意交给这个所谓恃宠任性的年轻人根本不愿意干的任务,以便给她提供避开政治问题除掉异己人物的口实。这种手段对武则天来说,只不过雕虫小技而已。
贺兰敏之对武则天称帝是拥护还是反对,不难从墓志和文献提供的材料中看出。敏之的墓志中说他:
“铜仪辩纬,平子不足侔;渠阁谈经,公曾具能拟。葛洪万卷,吞若胸中;惠施五车,视如掌内。”
这些褒美之词虽然过于夸张,但词中提到的张衡、荀勗、葛洪、惠施几个著名人物,却饱含着深刻的用意。他们都是历史上享有盛名的经学和刑名学的大师,他们的学说在唐代统治者和学士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政治态度上,张衡曾在东汉后期劝汉顺帝刘保“勿令刑德八柄,不由天子”。荀勗在任西晋尚书令时极力谏阻晋武帝司马炎欲废太子衷夫妇的打算。这些经学大师的思想体系和政治态度,对年轻的贺兰敏之的政治立场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又恰恰是武则天想把刑德八柄由天子手中接替到自己手中的最大障碍。
武则天为了推行她“武周革命”的方略,以达到替代李唐统治的政治目的,从佛教的《大云经》里找到了女人当皇帝的理论根据,很自然地把佛教的地位放在道教和其他教派之上。政治领域里的武周统治取代李唐统治和思想领域里的佛教取代道教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造佛像这一试题,不仅试出了贺兰敏之的政治态度,而且试出了跟贺兰敏之一起的其他学士们的政治态度。在贺兰敏之罪流的同时,“朝士坐与敏之交游,流岭南者甚众。”充分说明以敏之为代表的众多学士给武周革命的准备工作造成多么大的威胁。这个威胁却被武则天巧妙地运用合乎当时社会常人情理的手段消除了。
贺兰敏之的其余几条罪状,因材料不足,无法具体论证。
值得注意的是,五条罪状中,和荣国夫人杨氏有关的就占三条。杨氏其人如何?她曾和武则天一起,把武士彟先房相里氏的两个孩子元庆、元爽和武士裴兄子惟良、怀运弟兄四人,都以“遇杨氏失礼”的罪名流放远州,使得元庆忧病而死,元爽配流而亡。与此相反,却把对她多有愆犯的贺兰敏之捧在掌心。这或许是出于老年人对自己亲外孙的偏爱,但这种偏爱为什么会带来敏之对这位老祖母生前和死后都不尊重的结果。这件事和前面所说的“烝于荣国夫人”一样令人难以置信。
五条罪状内容墓志中没有提及,但墓志却对所有罪状用比较明显的措词予以否定。
志文中有“既而时移代易,木秀风摧。萋斐且行,薰获遽改”几句辩护词。
“木秀风摧”,语出三国魏时李康的《运命篇》,原文是:“夫忠直之迕于主,独立之负于俗,理势然也。故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借喻敏之才华出众,品行高尚,必然会招来风摧人非。
“萋斐且行”,语出《诗经·小雅·巷伯》,萋斐是把文与彩互相错杂在一起,贝锦是织成贝形花纹的锦。古代用它们来比喻以谗言给人罗织的罪名,也比喻以谗言陷害别人的人。
“熏莸遂改”,语出《左传·僖公四年》,原文是“一熏一莸,十年尚犹有臭”。熏是香草,比喻好人;莸是臭草,比喻恶人。香易消而臭难除,好人易被害,恶人难驱灭。
这几句话总的意思是:在武则天统治下,忠直高行的人遭到构陷,谗人谗言横行,善恶香臭颠倒。其含义远远超出了为贺兰敏之辩护的范围。
以上对贺兰敏之犯罪事实的分析,由于无法掌握具体的直接的论据。论证不尽准确。退一步说。即令敏之的这些罪状都属事实。也全是他们家族内部的淫乱问题。和古代社会皇室外戚的其他成员相比,与武则天本人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因此,或者贺兰敏之的罪状是假的,那他就不应该罪流;或者贺兰敏之的罪状是真的,那他也不应该罪流。总之,不管贺兰敏之的罪状是真是假,都不是使他罪流致死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因素。
那么导致武则天对贺兰敏之下毒手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第一,是敏之代表了与武则天对立的思想和政治派别。
第二,是敏之和唐高宗李治昼夜相伴,成了高宗的亲信。墓志说他与高宗“坐为师友,入作腹心,金殿异其恩荣,玉掌殊其礼物”。武则天怎能容忍他这样思想的人长期陪在高宗身边呢?
第三,是贺兰敏之的妹妹魏国夫人经常出入禁中,得幸于高宗,高宗想把她纳入宫内,这件事被武则天知道后,密用毒药将其毒死,并嫁祸杀死武士彟的两个侄子惟良和怀运,收到了“一箭三雕”的效果。《资治通鉴》记载:
“魏国夫人之死也,上见敏之,悲泣曰:‘吾出视朝犹无恙,退朝已不救,何苍猝如此!’敏之号哭不对。后闻之,曰:“此儿疑我’,由是恶之。”
这也是贺兰敏之罪死的直接原因之一。
结语
这些真实的记载,揭示了武则天导演的这场风情悲剧的实质,贺兰敏之的罪死不过是古代统治者内部争夺皇权斗争的许多悲剧中的一个插曲而已。这个插曲使贺兰敏之和当时的许多有识之士成了武氏宗庙祭坛上的牺牲品。这也许就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