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专题第42期——公司经理法律问题研究
本期专题——公司经理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法上的经理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经理的规定不够完善,商法界对于公司经理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理解一直存有争议,这也导致实践中有关公司经理的制度安排、行为效力、责任追究常面临挑战问题。在公司法全面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反思实践问题、总结司法经验,继续深化对于公司经理制度的学术研究,明确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职权性质、信义义务、法律责任等,以期全面完善其规范体系、充分发挥其制度效能。
(一)再思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
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是我国公司法中最模糊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对其学理上的各种不同界定不过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经理所做的观察,反映了经理法律性质的多元属性。我国公司法上的经理是名副其实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而且是主要的业务执行机关。将董事会定性为业务执行机关不过是对既往历史事实的阐述或沿袭和搬用境外公司法理论和立法。任何公司都离不开日常管理,经理机构设置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因而关于经理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法律规范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并无二致,应改革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坚持其法定性的同时对其唯一性作适度突破,即采取双法定代表人制度、确认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键词:经理;业务执行机关;公司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二)经理地位的法律逻辑分析
作者: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对经理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引起的讼争,存在着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两种裁判思路,其依据分别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和《合同法》有关代理的规范。这两种裁判思路是学理上有关法人行为能力的代表说和代理说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公司法仅从公司内部机关的层面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但对于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则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把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区分开来,前者适用一般代理规则,后者由法律赋予经理法定代表权,就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单纯以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解决经理行为问题的弊端。
关键词:经理;代表行为;代理行为;法定代表权
来源:《法学》2010年第8期
(三)经理制度比较综议——以大陆法系为主要考察视角
作者:钟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大学)
内容提要:在大陆法系,经理人既可作为营业主委任经营之人,也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作为企业法人之机关(包括代表机关)。经理权的本质是商事代理权,有关学说将经理权分解成对内管理与对外代理两种权能并不科学。大陆法系经理权依委任并公示取得,未经委任但具有经理外观者可赋予其表见经理地位。经理权的消灭也有特殊的要求。经理权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共同经理权并非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经理人的主要义务是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是公司或营业主享有归入权或介入权。根据法人理论的不同,经理和法人机关或存在交集或完全不同。大陆法系的商业辅助包括经理人,无论冠以何种称谓,其核心权限均为商事代理权,其区别仅在于根据各自与商人的关系或所处职位不同而享有不同权限。代理商属广义之商业辅助人,是企业或商人的外部代理人。
关键词:经理权;制度比较;代理;法人机关;代理商
来源:《北方法学》2010年第3期
(四)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吴伟央、周佳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侵权等行为时应该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性质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要求经理具有主观过错。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拖欠职工退休金以及涉及到反垄断诉讼中等特殊情形下,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具有特殊的政策考量和条件规则。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应的特殊法应考虑引进公司经理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代理人说;特殊侵权;主观过错;特殊情形
来源:《河北法学》2010年第4期
(五)别于董事义务的公司经理义务研究
作者:吴伟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英美衡平法下的Fiduciary概念包括了董事和经理,造成了公司中董事和经理在义务和责任方面的混同。董事并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应以代理法规则为基础来确认经理的义务体系。与董事义务相比,经理应具有更高的忠实义务,经理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一般过失。经理契约豁免经理义务的底限是不能因为免除经理义务而使董事会失去监控职能。
关键词:信义义务;义务标准;豁免底限
来源:《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六)经理控制的法律有限性
作者:茅院生(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的成长和发展过程是一个权力流失的过程,公司实践中公司被经理控制,经理的道德失范让股东的利益屡屡受损,对经理人控制成为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研究的重要视角之一。经理人的控制机制包括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两个部分,法律在经理控制中起到制约、保障、安全、“漏洞补充”作用。法律只是经理控制中的一种方式,经理在经营中的很多权能不为法律所调整和规范,在法律适用中也很难确定相应的法律事实,实践中经理人的控制的选择机制、业绩考评机制、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也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经理人实践中的失范进一步实证了法律在经理控制中的有限性。
关键词:经理控制;法律作用;有限性
来源:《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
(七)经理地位异化的《公司法》因应
作者:吴伟央(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经理在法律上属于公司代理人和董事会辅助者的角色,而经理的事实地位则演化成公司的控制者。面对经理地位的异化,法学的任务不应该仅仅试图通过修正理论来解释这种异化,而应该努力建构一套科学的约束机制来控制和减少因经理地位异化而导致的负面效应。《公司法》可以用法定方式设立经理的特定义务,可以对合同或章程等意定约束方式所产生的对外效力进行价值指引,也可以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上围绕约束经理不良行为的主线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经理法律地位;经理事实地位;地位异化;路径选择;约束机制
来源:《法治研究》2007年第11期
(八)公司经理权的性质
作者:樊云慧(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公司经理权的涵义出发,总结出公司经理权具有三方面的内容,并从这三个方面分别探讨了公司经理权的性质。认为,对内来讲,公司经理权是一种职权和权限;从外部来讲,公司经理权是商事代理权;从公司经理权是一种诉讼代理权来看,它是一种诉讼法上的法定代理权;总体上讲,公司经理权是一种带有公权特征的私权利。
关键词:经理权;公司经理权;商事代理权
来源:《河北法学》2005年第7期
(九)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确认与职权区域的界定
作者:王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科研所)
内容提要: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安排中始终未获得其应有的名份,即以公司的法定机关而出现。而在公司的实际的运行中,经理又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现今的科学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公司经理在经营管理中举手投足都牵系着公司的盛衰。这就形成了法律制度与经济现实的一种强烈的反差。反差的结果是人们一方面越来越依赖于公司经理的作为,另一方面又依循着传统的法律定式对经理的作为大加指责。如果我们能够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用一种全新的视野重新审视公司经理的问题,我们会获得一个满意的答案。
来源:《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
(十)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作者:王保树、钱玉林(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经理的概念、立法上的设置模式以及权力来源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多元法律关系中,经理充当了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和雇员的多元化角色。文章提出了经理外观权力与内部分配相分离的理论,并用该理论探讨了在董事会改革背景下我国公司经理权力的重新构造问题,主张通过公司法的改良将经理真正纳入经营层范围。
关键词:经理;经理权;法律地位
来源:《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十一)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
作者:韩长印、吴泽勇(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不断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多由股东出任的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已力所不及辅助其执行业务的机构便应运而生。经理机构的出现和设置“使公司管理更加专门化,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从而符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般趋势”。但按照通说将公司业务执行权与经营决策权一起交由董事会行使却未必科学。如以成文法方式对此加以界定的话,毋宁将公司经营权一分为三,即经营决策、业务执行与对外代表、业务监督,并将业务执行权以法律明定方式(而非董事会授权方式)赋予专职之经理行使(至于经理与董事之身份竞合则另当别论),从而使经理获得独立之业务执行机关的地位。
来源:《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十二)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
作者:范健、蒋大兴(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经济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西方国家,经理权为商事代理权,其授予应遵循特殊规则;其范围界定具有法定性、身份性和广泛性,同时,亦受法律、公司章程、合同等限制,这体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思想;而且,许多国家立法规定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经理权通常也只在出现特定原因时,才依法定程序解除。由于对公司经理的性质、地位存在认识偏差,我国现行经理权制度存在颇多缺陷,权利膨胀与权利缺失现象并存,尤其是未肯定其代表权能(如签名权),这对经理执行职务十分不利。因此,正本清源,恢复经理人的代理人身份和经理权的代理权本质,重新设计我国的经理权制度,已为急务。
关键词:经理;经理权;授予;权限范围;行使;解除;缺陷
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