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成为诉讼大国?(下)——《判词经典》之二十四
如何避免成为诉讼大国?(下)
——《判词经典》之二十四
有经验的法官,甫一拿到诉状,先会“原情”。“原情”的含义很多,其中一个意思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查明发生争端的真正起因。蔡久轩“争墓木致死”判就说:“决断大辟公事,要见行凶人起争之因,所谓原情定罪者是也。”不仅是“大辟公事”,对于“以细故视之”的民事纠纷,“原情”也是关键一环。找到了真实动因,就能化繁为简,对症下药;甚至还能戳穿“小人奸状”,以利釜底抽薪。胡石壁“赁人屋而自起造”判,通篇就是在“原情”:
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旧造新,固不无专擅之罪。但自去年十月初兴工,至今年三月末讫事,历时如此其久,蒋邦先岂不知之?若以为不可,则当不俟终日而讼之于官矣,何为及今而始有词?况当其告成之后,又尝有笔贴,令其以起造费用之数见论。以此观之,则是必已有前定之言矣,不然,则李茂森非甚愚无知之人,岂肯贸然捐金縻粟,为他人作事哉!词讼之兴,要不为此,必是见李茂森具数太多,其间必不能一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小人奸状,有何难见,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平,不得偏党。五日。
在这个案件中,李茂森租赁蒋邦先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旧造新”,蒋邦先乃兴词讼,要求官府判决“除毁其屋”。胡石壁通过对诸般情状的分析,找出了真实动因:
“必是见李茂森具数太多,其间必不能一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
原情既成,争点立现,审理的重点也就能够聚焦。既然只涉及钱数多寡,那么“唤邻里从公劝和”也就能够解决问题。“押下本厢”,“五日”为限,案件的“分流”就此完成。说到“本厢”,又可以多说两句。厢者,城厢也。
宋初,京师开封府于府下设厢,厢下设坊。南宋临安沿之。或许是为了减轻专业审判机构的压力,也可能是有利于矛盾下移,前后两宋都曾赋予厢官处理部分轻微斗讼案件的职能。
宋代的厢坊生活(选自All Men Are Brothers,The George Macy Companies,Inc. 1948年版,Miguel Covarrubias画)
四曰调解优先。南北两宋非常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虽然具体制度并不见于律令规定,但作为“活的法律”的判词,却为我们提供了足够丰富的样本。
在宋代,民间自行调解现象大量存在,官府亦承认调解的效力。叶岩峰“下殇无立继之理”判记载:朱司户与族人朱元德因立继之事起争,“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议,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此与可谓无名,其意盖图安静耳。”不料朱元德欲壑难填,“已和而复讼”,叶岩峰如何能够支持?不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还确认了和约的效力。判词云:
“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于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证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
也有很多是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官府将案件交由宗族或者邻人先行调处。以刘克庄“德兴县董党诉立继事”判为例,因是继母与养子之间的争议,且养子董党多有可谅之处,刘克庄认为,“此事当以恩谊感动,不可以讼求胜”,乃“帖两县”,“请二士更为调护”。同时还建议:“董党亦宜自去转恳亲戚调停母氏,不可专靠官司。”胡石壁“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判,则是“仰邻里相与劝和”。这道判词主要致力于说理,因为宋人明白,“劝和”能否成功,关键在一个“劝”字。劝和不是强压,服气才有和气。判词云: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李三为人之弟而悖其兄,为人之子而悖其母,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但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且原李三之心,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小人见利而不见义,此亦其常态耳。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特免断一次,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若将来仍旧不悛者,却当照条施行。
官府出面调解也是常态,许多官员甚至还自觉地将其当作职责所在。例如蔡久轩“俾之无事”判就说:“兄弟叔姪交争兴讼,此风俗大不美也。徽为江东名郡,而有此不美,此观风问俗者之罪也。”“委曲劝谕,导以天理”,“果能消争融隙,变阋为怡,此正当职之本心”。在“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判中,吴雨岩则是“选择好同官,俾之引上三人,作一处审问,然后母子得以相告语,兄弟得以相勉谕,而哗徒不得以间隔于其间,融融怡怡,飜然如初”。调解成功之后,他不由得感叹:“母子也,兄弟也,天伦也,奈何而不平心邪?”“为政者先风化,刑杀云乎哉!”
宋代亦有自行和解的司法确认程序,蔡久轩“俾之无事”判就是例证。在这起案件中,若泾、若庸先是兄弟阋墙,打得不可开交,后经委曲劝谕,导以天理,兄弟二人达成了谅解。
蔡久轩认为:“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即是好人。”今若泾、若庸持无争状赴司,“则其兄弟之间,退省静思,良心善性固未泯灭也”,于是“特从所请,仰速具无争状并申,如更展转嗾使,定照已判施行。”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宋代调解结案的方式是出具“无争状”,这有些类似于我们今天的调解书或者撤诉申请书。在吴恕斋“争界至取无词状以全比邻之好”判中,还曾使用过“无词状”的称呼,大概是一回事。判词云:
厢官究实,其曲已全在刘正甫。两家共一藩篱,正甫如欲撤而新之,先当以礼告于周掌膳可也。今不告撤篱,直入其圃,周乌得而不怨。正甫此时尚能早辞逊谢,则可以全乡曲之义矣。复行抗骂,周又乌得而无词。况周为士人,刘为牙吏,亦当自识高下,岂应无礼如此。但周之所以召侮者,岂非以其地相连接,而怨刘之取赎乎。天地之间,物各有主,却正不必为此怀憾。未欲遽有施行,以亏比邻之好,再帖厢官,监刘正甫以礼逊谢,夹截界至,取无词状申。如再侍强,定行断科。
和解之道,求得是“和”的结果,那过程却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必须把道理说透,把是非分清。在另一篇不著作者姓名的“争地界”判中,就明确提出了“事既到官,惟以道理处断”的观点。判词云:
傅良绍鲍家产业,沈百二承赁乔宅屋宇,交争地界互诉,委官审究。今详主簿所申,则沈百二之无道理者三。以干照考之,卢永执出乔宅契书,该载四至,其一至止鲍家行路。既曰至路,则非至鲍家明矣。今沈百二旋夹新篱,乃欲曲转钉于鲍家柱上,一也。
以地势参之,非但高低不同,鲍家屋侧,古有水沟,直透官街,则一沟直出,皆是鲍家基地明矣。今沈百二转曲新篱,乃欲夹截外沟一半入篱内,二也。
以邻里证之,沈九二等供,当来篱道系夹截于沈百二屋柱上,渠口在沈百二篱外,则沟属鲍家,篱附沈屋,众所共知,信非一日。今一旦改篱跨沟,曲折包占,纵傅良可诬,而邻里不可诬,三也。
考之干照,参之地势,证之邻里,其无道理如此,何为尚欲占据?原其所以,傅良父在日,尝以此地借与沈百二,其时两家情分绸缪,彼疆此界,初不计较。久假不归,认为己物,且欲筑室其上,傅良乃以好意欲归侵疆,而沈百二反以秽语肆行抗对,是以力争。事既到官,惟以道理处断,引监沈百二除拆新篱,只依干照界至,归还地段,庶可息争。然所争之地不过数尺,邻里之间贵乎和睦,若沈百二仍欲借赁,在傅良亦当以睦邻为念。却仰明立文约,小心情告,取无词状申。再不循理,照条施行。
在这道判词中,沈百二与傅良因交争地界而互诉,法官“考之干照,参之地势,证之邻里”,无论从哪个方面讲,沈百二都是“无道理”的一方。如此详尽考论,就是要分清是非,更是要沈百二明白,如果依律裁断,必定会判其“除拆新篱”,“归还地段”,只是考虑到“所争之地不过数尺,邻里之间贵乎和睦”,才建议他以调解方式解决。
五曰惩治哗徒。兴许是因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爆棚,传统的义利观在宋代百姓那里有所颠覆,一般民众“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利害。才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对于那些“因闲唇舌,遂至兴讼”者,法官们往往少不了一番规劝。
例如胡石壁“乡邻之争劝以和睦”判就说:“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财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嚇,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官府也深知,许多妄诉,背后都有哗徒教唆架讼,这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这些“城狐社鼠”,上蹿下跳,“鞭车惊牛”,对于民风的影响不可低估。胡石壁在“先治依凭声势人以为把持县道者之警”判中就曾指出:“新化本在一隅,民淳事简,果不难治。只缘有数辈假儒衣冠,与一二无赖宗室,把持县道,接揽公事,所以官吏动辄掣肘。”方秋崖“惩教讼”判则云:“袁自韩文公时,称为民安吏循,守理者多,则其风俗淳厚,盖已久矣。不知何时有此一等教唆之辈,不事生业,专为嚣嚣,遂使脑后插笔之谣,例受其谤。”
所以宋代官府一直致力于打击哗徒。真宗咸平元年七月诏:“所诉虚妄、好持人长短,为乡里害者,再犯徒,三犯杖讫,械送军头引见司。”景德二年六月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情理蠹害屡诉人者具名以闻,当从决配。”天禧元年十月诏:“自今后所诉事并须干己、证佐明白,官司乃得受理,违者坐之。”官府还不无极端地对民间风行的教授词讼行为痛下杀手,高宗绍兴十三年令:“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
州县主官亦以追捉哗徒为己任,例如胡石壁就在判词中说:“当职疾恶此曹,如恶盗贼,常欲屏之远方,以御魑魅。”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牓》也说:“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夸逞凶狡,教唆良民,论诉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私。县司不住察探,追捉到官,必无轻恕。”方秋崖初到袁州任太守,便遇到一个教讼之徒,他认为,“初开杖封政,当断以奸猾,以厚风俗”。于是将那厮“杖一百,枷项本州,其四县各令众五日,镂榜晓谕”。并且警告:“后有教讼,非杖一百所能断也。”
《清明集》“惩恶门”收录了多篇惩治哗徒的判词。例如胡石壁“妄诉田业”判云:“今刘纬自是姓刘,乃出而为龚家论诉田地,可谓事不干己。想其平日在乡,专以健讼为能事。今事在赦前,固难追断,然若不少加惩治,将无以为奸狡者之戒。”翁浩堂“专事把持欺公冒法”判则云:
西安词讼所以多者,皆是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有钱则弄之掌股之间,无钱则挥之门墙之外。事一入手,量其家之所有而破用,必使至于坏尽而后已。民失其业,官受其弊,皆把持之人实为之也。郑应龙身居县侧,自称朝奉,孙又称宗女婿,专以把持为生。日在县门听探公事,凡有追呼,辄用钱买嘱承人,收藏文引,或得一判,则径驰报之所追之家,民讼淹延,皆此为祟,当职知之久矣。今所追缪元七等证对陈元亨争产事,郑应龙公然收留陈元亨,饮食于家,收藏缪元七,不与到官。隅官、保正信帖来往,指证明白。及承人上门,则推后户而使之窜,又殴打捕人家人吴元有伤,其冒法欺公有如此者。缪元七、陈元亨事,本县已与决断,吴元、马曾之违慢,郑应龙之把持三名,且与勘杖一百。引监郑应龙唤出缪元七来,申州及请监司照会。
六曰打假禁伪。虚假诉讼、伪造证据,不独紊烦官府,更毁害世风,因此亦在严打之列。《清明集》中有一则“假作批朱”判,惩治的就是“假作本司批”的书铺。宋代的书铺并不是买书的铺子,而是处理公文和公证事务的民间机构。书铺之设立,意在打假,不打反教,岂可容忍?
正如判词所云:“争赌之罪小,假作本司批最大。受书铺教唆之罪犹可恕,身为书铺,而教人假作批朱之罪不可恕。杨璋勘杖一百,编管邻州,取上断。其赵澄、胡寿等情罪,备拟牒州佥厅重断讫,申。”蔡久轩“出继子卖本生位业”判,则是对诉讼中的伪造证据行为予以惩戒。
判词云:所拟已为详尽。余自强出继余端礼,系是绍定五年经县、经提刑司除附,张皇如此,谁不知之?李宅买自强田业,印契乃在绍定六年正月,则是自强于出继一年之后,盗卖本生家田,李宅明知违法,而明与交易也。设使余自强不曾出继别位,而昧瞒母亲出卖,犹合钱归官,业还主,而况为他位之子,乃盗卖本生位之业,违法悖理,莫此为甚。李安抚宅抵拒监司、州郡及御史台已判断毁抹之契,十五年不肯出官,强行收苗,横已甚矣!纵不监李宅苗还许氏,岂有监钱还李宅之理?余自强、夏潭各从杖八十,并监纳苗钱入官。伪契非特假作许氏花押,兼所写字画皆在朱印之上,又无年月,全不成契照,可见作伪之拙,毁抹附案。业还许氏管佃。余照拟行,仍申御史台照会。
以上,我们梳理了宋代在避免成为诉讼大国方面所作的一些努力,或许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但需说明的是,不能就此认为,宋代只是一门心思地限制诉讼。这只是一端,如果只执一端,在治理社会方面也会出问题。没有纠纷当然最好,但那只是理想国的场景;诉讼固然不值得提倡,但诉讼却又是理性解决纠纷的不可或缺的平台。事实上,在积极的一端,宋代也多有探索和建树。
例如在司法机构设置上,能够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完善,鞫讞分司、翻异别推、法官回避、同僚复查,都是其中的亮点。宋代首创的提点刑狱司制度,也强化了对地方司法审判的监督。高宗朝时汪应辰就曾说:“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为平者,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复有此具者。”
在受理起诉方面,虽然有限制控告的一面,但也有奖励控告的一面。太祖建国之初即下诏:“诸行赂获荐者,许告讦,奴婢、邻、亲能告者赏。”吴雨岩“豪民越经台部控扼监司”判也曾说:“若使本司可以泯没发案,不行申控,则监司可废,国法不行,奸民得志,手足倒植。”不应受理而受理者固要治罪,应受理而不受理者亦要治罪。包拯知开封府后,就致力于解决“诉讼难”,“开正门,径使至前,自言曲直,吏民不敢欺”。
虽然有“务限”要求,但同时也允许例外。《宋刑统》规定:“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遣断,不拘上件月日之限。”隆源元年又补充规定:“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朱熹作地方官时,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以区分缓急,有紧急事件之人,“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
虽然宋初法律严禁越诉,但之后却逐渐开禁,南宋时,又增立了越诉之法,扩大了越诉范围,允许越诉的对象主要指向路州县官吏违法害民的行为。在实际案件中,法官也会对何以引发越诉进行原情。《清明集》中就有星渚所写的一道“越诉”判,全文如下:
讼公吏取受,多因县官好恶之偏,所以经府,岂可罪其越诉。主簿所断具当,从申行下。
虽然严惩健讼,诬告反坐,但在民告官时却并非一概适用。宋人认为,“天下未闻有因诉吏而坐罪者,明知其带虚不坐,明知其健讼亦不坐,盖诉吏犹诉贼失物,终无反坐也”。不过,对于“名为诉吏而实非诉吏者,却不可不察其故”。在吴雨岩“治豪横惩奸吏自是两事”判中,骆一飞就是“名则诉吏也”,但“所诉之吏,只是向来行案之人”。吴雨岩认为,倘“于其名,不于其实,何以折奸慝,何以行实政?”如果支持随意妄诉,就会给行案之官带来不必要的压力,“今后一飞有事到官,决不敢行案,决不敢承勘”。
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理念也是一个完整体系,见木不见林,顾此而失彼,都不会有好结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