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社工“过度行政化”问题,怎么破…

 出品 | 社工客(ID:shegongke)

作者 | 周子珍

    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增强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成为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在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服务等方面有所作为。
目前,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设置岗位,派驻社工开展专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
岗位社工在促进政府职能社会化,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岗位社工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岗位社工过度行政化的问题日渐突出,不利于社工开展专业性服务及长远发展。
对此,笔者根据自身实践经验及相关研究文献,做出以下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一、岗位社工行政化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工角色身份和角色定位不清晰
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时间较短,尤其在大陆,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尚未被大众普遍了解,用人单位及服务对象对社工认识不足。同时,社工的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评估标准难以界定,服务成效并非立竿见影,难以对社工的服务进行量化考核。
因此,用人单位领导存在对社工角色定位模糊不清、工作内容繁杂无重点的现象,甚至常常把社工当作临时工、实习生、志愿者,忽视社工的专业价值,从而把社工行政化或边缘化。
2、社工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
岗位社工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开展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场地以及相关资源,因此,岗位社工很多时候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开展服务。
在自上而下集中式纵向管理体制下,用人单位较岗位社工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用人单位领导与社工的关系易成为上下级关系。
此外,社工在用人单位中往往呈现“原子化”的分布状态,即一个岗位往往只派驻一两名社工,难以得到机构及同工的支持,极大降低了社工的归属感和自信心,从而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权威地位。
3、缺乏对用人单位的约束管理
服务购买合同中规定了业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与岗位社工的权利与义务,岗位社工需要依据合同目标开展专业服务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
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服务目标与合同目标不一致以及社工的培训、开展活动与用人单位时间冲突的情况,但业务主管部门对分散在全市的各个用人单位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约束。
同时,岗位社工与机构空间上的分离导致机构不便及时掌握岗位社工的工作状态。因此,用人单位领导的评价是评估岗位社工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但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有待进一步考证。
二、岗位社工行政化问题解决对策
岗位社工过度行政化弊端明显,不仅抑制了社工专业特长的发挥,也不利于社工的专业成长,但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去行政化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忽视社工,导致社工走向边缘化的极端。
因此,笔者建议岗位社工应正确处理行政性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关系,找到两者的平衡,促进两者的融合发展。
1、岗位社工自身
岗位社工进入用人单位后,第一步就是要与领导和同事建立关系,过度去行政化可能难以融入单位的工作环境,在专业工作的开展中难以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参与部分的行政性工作,可以促使社工快速嵌入政府原有的治理体系,尽快掌握工作领域的情况,与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工作找到交集,从而快速建立良好的关系,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接受和认可,为下一步顺利地开展工作打下基础。
一线岗位社工大多阅历较浅,如何合理分配行政性工作与专业化工作的比重,协调好与领导、同事的关系,也是对社工自身素质的考验。社工在前辈面前应当虚心学习,勤于思考,在行政工作中尽快熟悉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可用资源。
在专业工作的开展中,借助政府资源,与政府部门工作形成互补,既能事半功倍,也能有效避免重复性工作。同时,社工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在工作中整合社会资源,体现专业价值,在政府层面扩大社会工作的影响力。
2、政府层面
由于用人单位领导对社会工作的认识不足,或者认可度不高,岗位社工容易被“行政化”或“边缘化”。因此,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岗位社工职责和角色定位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用人单位认识到社工是具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合理的使用社工,同时促进岗位社工认清自己的角色,保持自身的专业性。
此外,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绩效考核的缺乏,都严重影响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因此,应当规范服务购买合同,加强监督管理。社工服务购买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社工的专业服务内容,保障社工服务的专业性。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工及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机制,设置合理的评估要求和指标,促进社工服务规范化开展。
3、社会工作机构
社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三方沟通协调的作用,一方面,应当与用人单位加强沟通,推动用人单位对社工专业性的认识,确保社工参加培训的机会,提升社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持社工服务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其监管职能的发挥,健全对岗位社工的管理考核机制,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社工虽然被派驻在用人单位工作,但与社工机构签有劳动关系合同,需要受到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也应当为社工争取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岗位社工“原子化”的分布状态往往容易使社工产生心理上的孤独和无助感。
因此,社工机构的领导或督导应当经常走访探望岗位社工,了解其工作状况,给予其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帮助其解决工作上的困难。同时,社工机构也应当加强同工之间的交流协作,使社工相互支持帮助,增强社工对机构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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