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审判:塑造人类历史和文明社会的 7 个经典案例

麦读君按:重大审判的历史,也是也是一部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史。是什么让一个普通的案件演变成一个个载入史册的公共事件?人们对它们的痴迷又如何反过来影响了公共认知?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这些重大审判,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塑造了今日的文明社会。以下 7 个大审判主要摘自《严肃点,我们在讲法哲学》《大审判:为公众展示的法律》《弹劾:如何罢免一位总统》三本图书,为一家之言,欢迎读者朋友留言分享你心中的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一:苏格拉底之死
对于苏老师的一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五个字:提问、追问、卒……
苏老师是个乐于思考的人,他认为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完美的解答。
苏老师是个非常谦逊的人,他认为自己给出的答案往往并不完美。
苏老师是个特别较真的人,他认为无论对方乐不乐意,都得要把话说完整。
于是,对于一些苏老师认为自己没搞明白的事儿,他就出去问别人。但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真的是交通靠走、通讯靠吼。苏老师想和别人聊天,就只有一个办法,面谈。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够让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缺点是交流的气氛未必友好。跟苏老师面谈的气氛友好不了,在雅典城里,这个白胡子老头没事儿就跟在别人屁股后面,问人生意义、宇宙本质、正义内涵这类一不能吃、二不能喝的问题。你应付他不行,随便说两句也不行,你不说清楚,他能一路跟着你。你说烦不烦?
苏老师的结局大伙儿都知道,他被判死刑。被多少人判的呢?500人。而且判了两次,第一次的票数是280∶220,挺接近的,对吧?这说明当时的苏老师还没有惹人生厌到民愤极大的程度。可是第一次被判死刑之后,苏老师有台阶不下,嘴上还不饶人。于是,有了第二次审判,票数是360∶140。

是的,苏老师就是被他的街坊邻居们用票活活投死的。
在苏老师被羁押期间,他的学生克里同为苏老师安排好了越狱的计划。按克里同的计划,苏老师几乎可以大摇大摆地从监狱走出去。但是在这个关键时刻,苏老师竟然不同意。他说:“对于一个被控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刑罚也是不正当的。作为雅典公民,我应当是一个忠于雅典法律,恪尽公民义务的人。”蠢萌的苏老师真有个性!
拒绝逃走还不算,在被审判的时候,苏老师还跟雅典的老大伯利克里结结实实地吵了一架。按照苏老师另一位学生色诺芬的记录,这一架吵得极具学术价值。因为在吵的过程中,苏老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他认为:存在一种所有国家都应当遵守的“不成文法”,它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神为所有人制定的。看到差距了吧,一般人骂人基本上是问候对方的各位亲属,苏老师骂人则提出了一个到现在仍是重要理论问题的概念——自然法。
苏老师是最早把正义作为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研究的人之一。他把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看作一种知识,而知识是人可以通过学习获得的。苏老师认为,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和秩序,社会、民族、个人之间也都有规则和秩序。而且,这些规则和秩序不是人类制定的,而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苏老师把这些规则和秩序称为“整合秩序”。
这个整合秩序是一个超越人类、包含万物的范畴。在这之后,研究法哲学的学者们把这个整合秩序称为“自然法”,而研究哲学的学者们则把这个整合秩序称为“理性”。苏老师认为,存在一种对于实在法而言不变的标准,通过运用理性,可以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苏老师要做的是把这套标准找出来,之后用这套标准来指导人类所有的行为。后来的学者认为,苏老师的这个尝试,是要建立一套以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伦理体系。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这是一种“萌死你不要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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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二:恶法非法之争-纽伦堡大审判
在20世纪后期,一种新类型的政治审判出现了:对于犯有“反人类罪”的政治领袖进行国际大审。对纳粹头目进行审判的纽伦堡审判,以及“二战”后发生的其他战争罪审判,是之后引人注目的国际运动的滥觞,该运动旨在超越一地、一国意义上犯罪与刑罚的概念。1945年,德国战败,四国军队占领了这个满目疮痍的国度。获胜的大国则面临一个问题:要怎么处置被俘的纳粹头目,比如像赫尔曼·戈林这样罪大恶极的人。他们希望大家相信,纳粹头目们受到任何刑罚都是罪有应得。但是争议之处在于,同盟国没有惩罚他们的法律基础。说到底,纳粹德国是一个流氓国家;它允许、鼓励“反人类罪”,并且对和平国家发动战争。被告的所作所为其实只是执行纳粹的政策,并没有违反纳粹制定的法律。
可以想见,大多数人会觉得这是诡辩。很多人(包括身居高位者)都觉得,对于大屠杀制造者,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他们排成一排枪毙掉,不需要再多费事了。1945年4月,意大利游击队员俘虏了意大利的法西斯领袖本尼托·墨索里尼,把他杀掉,再将其尸体运到米兰,吊在埃索公司加油站里一个用来挂肉的钩子上。在那些深受纳粹蹂躏之苦的国家,群众以他们自己的方法施行正义,严苛对待“通敌者”,将他们作为“袭击和暗杀的主要目标”。
但是同盟国决定采取另一种策略。他们决定发动一系列审判,以公正严谨的方式在法庭上将纳粹头目绳之以法,其结果就是著名的纽伦堡大审判。被告被指控发动侵略战争和犯有反人类罪。尽管存在种种缺陷,但纽伦堡大审判的影响还是相当积极和深远的。这些审判严谨而公正,或者说尽量做到公正,尽管不受“技术性证据规则的约束”,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都会得到采信。事实上,尽管有些被告被判处死刑,但是其他人只是处以监禁,甚至还有人被无罪开赦。审判也是一场经过精心组织的教化剧实践。大量的可视化证据和言辞证据公开呈堂,好让人们了解这一体制中发生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恐怖事件——以邪恶的种族主义理念,屠杀数百万计的犹太人、波兰人和其他民众。审判的目的就在于“以可靠的证据,证实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事件”。这些审判逐渐成为光辉理念的象征,即存在完全反对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大屠杀的国际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是普适性的,其合法性足以超越任何与之相悖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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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如果做一个全球十大经典法学案例投票,那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定能够入选。
这是因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不仅进一步巩固了美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明确了宪法解释权的归属,创造性地回答了宪法由谁解释、通过何种方式解释的问题。
由此,对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
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不过17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法官名册中有一位名叫马伯里的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
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
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马伯里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耗时太久,他只好撤回了起诉。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摘编自《张学博:美国最高法院权威是如何形成的》)
经典案例四:政治弹劾案
弹劾程序是美国专为高级官员而设的特殊审判形式。根据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二条第四款,总统以及其他联邦官员可以被弹劾,亦即他们可被正式指控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有其他 “严重的罪行或品行不端”。弹劾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众议院起草弹劾状,而实际的审判在参议院进行。美国历史上有两位总统经历过弹劾程序:安德鲁·约 翰逊和比尔·克林顿。其实还有第三位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但他因辞职而逃过此劫。
在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他们的同事们看来,弹劾的权力对“通过反思和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政府”至关重要。没有弹劾的权力,“我们人民”可能首先会拒绝认可宪法。弹劾权居于国父一代复杂且宏伟的成果的核心,旨在平衡共和主义者恪守自由、平等和自治的明确承诺,以及对通过强大有力的国家政府进行自治的信念。他们以宪法的多样性特征实现了这种平衡,包括总统四年任期制、选举管理、权力分立制度和个人权利体系。

弹劾制度发展到今天,当代美国人应该担心什么?

美国著名法学家凯斯·桑斯坦如此回答:

两件事情。
首先,极端的党派关系、虚假信息的快速传播(特别是在网络上)和各种行为偏见联合在一起,弹劾总统将导致不公正、有害并破坏政府的稳定。虚假新闻的问题当然与此有关。
社会科学家谈到“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意味着当志趣相投的人聚在一起时,他们往往会走极端。社会科学家也谈到“信息流瀑”(informational cascades),即使信息是假的,也会从一个人迅速地传播给另一个人,结果导致许多人最终相信某事,不是因为他们有各自的理由认为它是真的,而是因为其他人似乎确信其事。由于“确认偏差”(confirmation bias)的存在,人们倾向于相信符合他们已经相信或想要相信的事情。这意味着人们很容易反应过激,即使可以轻松得到让他们平静下来的事实。
群体极化、信息流瀑和确认偏差在尼克松和克林顿弹劾案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很容易想象,在此机制中,只要总统所在的政党不在众议院和参议院拥有多数席位,就会产生极其不公正和导致社会高度不稳定的弹劾案件。
但我认为无需过多担忧,得益于宪法的存在,我们生活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毕竟是总统赢得了选举,他自己的政党可能会支持他(除非他行事很糟糕),因为他有很多方式公开为自己辩护,并且弹劾过程很难,定罪更难,我们有很多保障措施来防止不公正地罢免最高长官。
其次,让人担忧的是未能在真正应适用的情况下适用弹劾机制。想象一下,总统有组织地过度使用行政职权,无视法律,愚弄三权分立制度。或者想象一下,他采取措施侵犯公民人权和公民自由,而没有任何基于善意的正当理由证明他有权这样做。在极端情况下,“我们人民”会开始认真地考虑弹劾吗?
可能不会。宪法保障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政党忠诚。历史证明,共和党人极不情愿摈弃共和党总统,民主党亦如此。这意味着,只要总统的政党控制众议院,就不太可能启动弹劾,除非全国上下一片声讨领导人的情况,而定罪更是不可能。如果总统有组织地过度行使行政职权,威胁公民人权和公民自由,他很可能得到或能够得到众多美国人的支持,至少得到很大一部分选民的支持。“我们人民”最终将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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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五:米兰达案
还记得美剧港剧中出现得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话吗:“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
1963年3月3日,欧内斯托·米兰达的23岁小伙子犯罪,人证物证俱在,可谓确实、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民愤极大,铁案如山。米兰达罪名涉嫌绑架、抢劫、强奸,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但米兰达的辩护律师阿尔文·穆利是一个非常强大有经验的律师,他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告诉米兰达:你有沉默权,而且警方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1966年,米兰达写了好几封信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亚利桑那州。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见,投票表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5票对4票,裁决米兰达胜诉。
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开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裁定: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推翻原判决。同时宣布警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主要就是“米兰达法则”那四条。
米兰达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刚实行时对办案造成了麻烦,也使得律师们来抓法律漏洞,不过它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弥补的,而且也对治安好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经典案例六:辛普森杀妻案
世纪审判历时474天,天才律师团队(德肖维茨等人)展现律师功底的一个经典案例——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被疑用刀杀死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晚上十点多。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点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正义公道(即使有时适得其反),它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所以它不强调“错放”强调“不能错判”。
七: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
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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