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可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夫妻离婚时子女由母亲一方抚养,后父亲提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子女变更由其抚养,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询问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愿意随父亲生活,而父亲一方又有抚养能力,法院应变更子女由父亲抚养。亦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可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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