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应该有的14种证据|争议与裁判
财产保险合同案件应该有的14种证据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因此,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都要有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建立,关键就首先需要知道哪些可能会成为“证据“。关于财产保险合同案件,我们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 投保单;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 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 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 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 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 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 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 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 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 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 其他证据。
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有备无患,转发收藏备用吧~
专业提示:上述证据种类具体应用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使用,避免使用不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作者简介
张鹏律师,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已有12年法院审判、企业法务管理和律师执业的多维法律服务经验,其执业范围宽广而精深,长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和沟通习惯。曾审理、代理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或仲裁机构各类纠纷案件千余件,案件总金额累计近百亿元,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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