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发布 | 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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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说明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术语定义、主要议题、服务宗旨、价值伦理、服务领域、服务方法、服务者角色、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保障等。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

2.术语和定义

2.1 司法社会工作

——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2.2 司法社工

——以预防犯罪、违法行为矫治为工作目标的社会工作者一般称为“司法社工”。这项工作在英国被称为“刑事司法社工”,主要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等。国内目前的社会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指导,而在实践中,司法社工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3.主要议题

3.1 如何看待犯罪与罪错者

——司法社会工作强调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三个基本看法:犯罪与罪错是社区中的一种个人侵害行为;罪犯、罪错者以及被损害的关系都是可以恢复的;罪犯与罪错者也是相关利益人,强调受害人参与。

3.2 能否实现刑罚目的

——报应论强调透过正式的刑事追诉,防止私人间的报复,追求均衡的正义,但在实践中,这种以施加痛苦为特征的惩罚使犯罪人丧失了道德感和羞耻感,正义的一面很难彰显出来。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以其特有的助人自助、尊重案主等职业特色公正对待罪犯,令其重拾道德感和羞耻感,从而彰显正义。预防论指出了报应论仅关注形式平衡的弊端,却漠视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将“以被害人为导向”既恢复被害人的具体利益,也恢复被损害的社区关系。

3.3 怎样体现正义


——秉承尊重案主的人性基础,致力于案主自信心的逐渐恢复,以帮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正轨,回归社会主流;修复社区关系的实践目标,实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区三者共赢”;实现“纠纷”与“补偿”的外在平衡,恢复被罪错行为所打破的平衡状态;预设“秩序”与“和谐”的内在追求,。

4.服务宗旨

4.1 坚持以服务对象为本的理念,提供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以优质多元的服务,协助其提升获取资源、应对压力的能力,以改善其生活质量,达至社会、心理健康。

4.2 坚持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通过不断实践,认真总结,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出具有司法社工特色的经验及规律性理论,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服务。

5.价值伦理

5.1 人的尊严与价值

——尊重当事人自决的权利。社会工作者须尊重及促进每个人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不论他们的价值取向和生活取向,只要这些选择和决定不会威胁其他人的权利和合理的利益;

——提倡参与的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鼓励服务使用者全面参与,增进生活中的决定与行为能力;

——整体观。社会工作者应关注个人在家庭、社区、社会以及自然环境中的整体性,并正视个人生活的每一方面;

——增权。社会工作者应留意每个个人、群体及社区的力量所在,并为之增权。

5.2 公平正义

——差别公正。社会工作者应当差别对待处于权利不均状况的不同的个人;

——矫正正义。社会工作者遵循的公平正义原则,与司法伦理中的矫正正义原则并不冲突。矫正正义意指通过赔偿和惩罚,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秩序,禁止对社会正义的损害。

6.服务领域

6.1 犯罪预防服务

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根据当前的犯罪形势,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潜在的犯罪人和受害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干预和治疗,及时化解潜在犯罪因素,促进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减少犯罪的发生率,增强公众的安全感,提升个体的社会功能,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个体与环境良性互动。

——面向所有公民的常规服务工作:排摸和建档;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公民参与;

——面向高危人群的评估和干预工作:防止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转化;

——面向犯罪嫌疑人的衔接工作:撰写犯罪嫌疑人书面评估报告作为审判参考;承担“考察教育”服务;

——面向政府部门的倡导社会政策工作。

6.2 被害人服务

在司法社会工作的框架下,被害人主要是那些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儿童虐待被害人、性侵犯被害人、家庭暴力被害人、暴力犯罪被害人;

——被害人/证人协助方案:帮助处理与诉讼过程相关问题、帮助处理财务需求问题、提供各种服务的途径及协助处理与控诉相关的问题;

——被害人服务方案:提供早期与即时的干预和协助,关注被害人的个人需求,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必要服务;

——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方案: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调解员引导被害人讲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伤害,直接参与制订犯罪人的赔偿协议;

——审前和解:利益相关者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交谈、协商,由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主解决纠纷,达成和解;

——安全邻里/犯罪预防方案: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相互配合,整个社区采取行动,减少犯罪发生的诱因;

——补偿方案:金钱补偿、社区服务补偿、和个人服务补偿等。

——工作方法:评估、危机介入、调解、倡导

6.3 犯罪矫正服务

犯罪矫正,广义是指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判有罪者实施各种处遇措施的制度,狭义是指特定机构对行为对象进行的旨在改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

——矫正对象:监管、矫正、服务;

——社会环境:营造利于矫正对象更新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促进刑罚制度向科学化、人性化发展;

——价值理念:接纳、可塑性、个别化;

——实现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的结合;顺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人道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的价值追求;

——司法判决前服务:接触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周围社会,出具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报告供法庭审判参考;为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帮助;

——监禁场所内服务:消除或减弱服刑人员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负面因素;加强其与社会沟通,帮助其恢复重建社会功能;

——刑满释放后服务: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帮助;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物质支持;

——社区矫正中服务: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社区服务计划的执行。

6.4 禁毒服务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在禁毒领域的应用,是由专业的禁毒社工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吸毒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帮助,旨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持操守,引导吸毒人员的自我重建,并改善他们与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最终恢复良好的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

——禁毒服务的对象:包括刚开始的吸毒者、已经脱毒的吸毒者和严重成瘾者;

——服务理念:禁毒社会工作将吸毒人员当成一个暂时适应不良的人,其自身具有发展的潜能;

——社区照顾:从戒毒到康复到回归社会的全程照顾;从预防教育到戒毒治疗到康复服务的全程禁毒;

——需求取向:生存与生活保障;职业保障;家庭关系和社会交往等;

——找案:据吸毒人员分布的“三个一”状态,找到服务对象;

——禁毒预防教育:实施三级预防体系;“五进”;

——禁毒宣传: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注重真实性和科学性。

6.5 信访服务

信访社会工作主要是指社会工作者在信访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导,运用社会工作特有的方法技巧,优化信访实践,安抚信访人员,助力信访正义,维护信访秩序的职业化的服务活动。

——信访社会工作必须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维护公民及组织的基本权益;解决群众的信访困难;为党政和人民沟通架起桥梁;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信访基本工作、信访代理、信访培训、回访下访、信访监督、社会支持、调查研究;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群众至上;宽容原则;助人自助与尽力助人相结合;本土化原则;积极参与原则;

——弱势者总体非刁民;维权需要外力支持;信访社工是政府的伙伴

——宏观服务:优化信访实践,普及信访知识,维护信访秩序;微观服务:倾听、冷静、同理心、苦口婆心、爱心、允许适度反复、多种方法、主动;

6.6 监护、探视、收养服务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开展有关监护、探视与收养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包括明确案主权利,提供服务供给的框架,发展强制执行的专业权威。

——利用法律维护家庭利益与儿童权利;有效实践社会工作服务;勇于挑战不平等和歧视;

——政策倡导、需求建议、行政传递、服务提供;

——儿童及家庭评估总框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监护与探视评估标准;

——离婚监护;监护权变更;探视权;子女更名;

——休养和救助照管、短期寄养照管、长期寄养照管、专业寄养照管、机构照管、安全安置和收养;

——“收养三角形”;保密与公开。

6.7 精神障碍服务

社会工作者运用已有的专业理念和知识技能在司法领域对精神障碍者所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理、心理及社会功能的恢复。

——司法社会工作者与心理学工作者、精神科医生、律师、法官、社区精神健康护士、职业治疗师等组成多学科小组,共同为案主服务;

——民事强制收留:法律条文;收留标准;申请、可能性评估、民事审讯;

——形式庭审:精神失常的抗辩;受审作证能力;参与司法精神鉴定、患者受审能力评估、危机评估与警告责任、专家证人;

——监狱系统服务:对罪犯全面评估,制定矫正计划,进行社会生活指导与咨询;

——精神病院服务:明确患者权利,为患者的权利倡导;

——个案管理/社区照顾:住院治疗服务、住房、危机服务、职业康复和辅助就业计划、家庭支持网络、健康照顾等。

7.服务方法

7.1 个案社会工作

7.1.1 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通过建立一对一的专业关系帮助有需求的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挖掘和利用自身及周围资源,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改过自新、回归与改善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

7.1.2 主要工作模式有危机干预模式、个案管理模式、赋权与倡导模式等。

7.2 团体社会工作

7.2.1 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把有相似需求的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组成两人及以上的小组群体,通过有目的的团体经验,协助个人增进其社会功能,解决困境、获得发展的工作方式。

7.2.2 主要工作模式有社会目标模式、互惠模式、治疗模式等。

7.3 社区社会工作

7.3.1 以整个社区以及社区中的居民为服务对象,利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通过有计划的集体行动,致力于改变社区环境与条件,旨在解决社区的共同问题,增进公民权利与社区凝聚力,促进社会发展。

7.3.2 主要工作模式有社区发展模式、社会策划模式、社会行动模式等。

8.服务者角色

8.1 司法所工作人员

社工在基层司法部门工作,接触的多是基层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多数民众尚不知社工是什么,基层社区等更是闻所未闻,若直接说是社工必定会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深入到社区,才能得到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司法社工必须和社区工作人员不停的接触,慢慢让他们熟悉司法社工所做的工作不同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得到他们的认可后,再向他们解释司法社工与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何不同。

8.2 服务提供者

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是社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身为司法社工应该提供的服务有哪些?现在的服务对象多为吸毒人员,即安置帮教人员,针对这部分服务对象,他们更多的需求是有份安稳的工作以维持生计。除了要和服务对象定期交谈、家访外,针对文化水平较低的服务对象,可以联系一些培训机构,给他们适当的培训;寻找一些招聘会信息,给他们更多的寻找工作机会,。通过社工、服务对象、家庭的共同努力,帮助服务对象走出困境。

8.3 支持者

刚走出劳教所的服务对象往往得不到别人的理解,甚至连家里人都看不起他们,这样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打击。作为司法社工,应该秉持人人平等的态度去接纳、尊重、理解他们,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支持。

8.4 管理者

服务对象所从事的行为活动可能会超出法律范围或违背了社会规则,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司法社工必须以管理者的身份帮助服务对象理清思路,防止其因不当的举动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思想不稳定因素,更应加强管理,防止伤及他人的事件发生。

8.5 政策影响人

社会工作者作为基层工作的一线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接触,对居民所反映的情况有着深刻的认识,与此同时更要紧密结合自己工作与政策的不合理部分,提出自己的建议及改良措施,使政策能够更贴近实际和人民的生活。作为司法社工,理所当然应该注重毒品、犯罪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在配合其他国家政策的同时,应该全面了解司法方面的政策方针,并根据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建议,以促使政策更加完善。

9.服务流程

9.1 接案

由于服务对象(包括个人、家庭、社区等)的特殊性,大部分服务对象并非自愿接受帮助,大多是司法部门或机构感觉或发现罪犯存在一定问题时才来求助社会工作者。因此,罪犯即案主的被动性给接下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挑战。如何通过优势视角来看待服务对象,建立起相互信任的专业关系,成为本阶段的工作重点。

9.2 收集资料与预估

在建立专业关系后,工作者应该尽可能地收集与服务对象有关的资料,进行整合并对服务对象的情况做出最初的评估。工作者可以从转介机构乃至机构的相关人员了解服务对象的背景信息及犯罪概况,必要时可以阅读相关卷宗,对服务对象作出生理、心理及社会全方位的评估,为制订服务计划奠定基础。

9.3 制订服务计划

根据前期的评估,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一起确定合适的目标,围绕目标确定具体的和可操作的计划,并签订服务协议。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司法领域内的干预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制订大多数要与狱警等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这也为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9.4 实施服务计划

在此阶段,工作者运用专业技能对服务对象实施一系列干预计划,希望服务对象能够认识发现问题,并激发其改变的动力,获得新知,向干预目标迈进。因此,这一阶段工作者要与狱警通力合作、防止服务对象在介入过程中过激行为的出现,服务对象与工作者良好专业关系的维持对于介入目标的达成十分重要的。

9.5 转介与结案

对于服务对象所面临的问题大多比较复杂,可能并非一次就能解决,这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对整个服务过程进行回顾、总结和评估。社工在此阶段要决定如何结束服务以及对于有特别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转介服务。

10.服务管理

10.1 质量管理

10.1.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建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手册;

——为确保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所需的文件,包括制度和记录;

——明确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10.1.2 服务质量过程控制

——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过程应严格按照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和质量手册开展服务;

——社会工作者应识别、分析对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过程,并加以控制;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记录服务情况。

10.1.3 服务成效评估

定期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成效进行监督评估:

——社会工作者应对服务成效进行定期自评;

——督导者应对社会工作者服务成效进行阶段性核查;

——服务机构管理者应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成效进行测评;

——受助人应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价;

——主管部门对社会工作者服务成效开展定性或定量的评估检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10.1.4 投诉与争议处置

——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机构应建立畅通的渠道,收集与服务质量相关的投诉和改进建议;

——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机构对收到的投诉和建议应予以及时回应和反馈;

——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机构根据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行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10.2 督导管理

10.2.1 督导制度建设

建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督导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根据司法社会工作需要和社会工作者情况,配备有资质督导者,并明确督导者职责和权利;

——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流程,并记录督导过程;

——定期对督导工作进行评估。

10.2.2 督导工作内容

督导工作内容包括:

——行政性督导工作,包括社会工作者的招募与选择、引导与安置、工作计划与分配、工作监督、总结与评估、工作授权与协调,积极与政府和服务机构联系,推动政策改善及机构发展;

——教育性督导工作,包括教导有关“服刑、犯罪等群体”、“社会工作”、“社会服务机构”、“服刑人员相关社会问题”、“工作过程”等方面的知识,提供专业性建议和咨询,提高社会工作者服务知识和技能,协助实现专业发展;

——支持性督导工作,包括处理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挫折、不满、焦虑等各种情绪;给予关怀和支持,增强安全感、温暖感;协助社会工作者发现工作成效,自我欣赏,激发积极的工作情绪和士气,并对机构逐渐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专业满足感和价值感,促进专业认同,使社会工作者愿意持续投身老年社会工作事业。

10.3 风险管理

10.3.1 风险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识别风险,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产生影响,量化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每个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控制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案和应急方案,编制多个备选的方案,并明确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对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

——规避风险,在既定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方案的实施路径,消除特定的风险因素。

10.3.2 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

——风险识别:社会工作者应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需求风险、计划制定风险、组织和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环境风险、服务质量风险、过程风险等方面进行识别;

——风险分析:社会工作者应对风险进行分析,可以利用风险清单进行分析,建立一个尺度,反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后描述风险的后果,分析风险对服务各方面的影响;

——风险评估:社会工作者应评估风险发生后对风险的性质、范围及时间三个因素产生影响,应定期复查风险清单,评估每一个风险,以确定新的情况是否引起风险的概率及风险发生改变的后果。

10.3.3 风险预案

——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策划时一并制订风险预案,对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处置方法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

10.3.4 应急处置

社会工作者应根据风险的类型及影响程度,采取以下处置策略:

——回避风险:对不可控制的风险应采取回避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所有的服务活动要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减少风险:对于无法简单回避的风险,设法减少风险,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及时与服务各方沟通,获取支持、配合和理解;

——转移风险:把部分风险分散出去,链接资源,寻求支持与帮助;

——接受风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服务,承担风险。

11.服务保障

11.1 人员要求

11.1.1 司法社会工作者

11.1.1.1 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获得国家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具备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11.1.1.2 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应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应掌握涉及司法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应具备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所需的司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应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应推动多学科合作,与其他专业人士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并有效沟通。

11.1.1.3 司法社会工作者岗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个司法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服务的类型、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进行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

——城市社区中每30名矫正对象宜配备一名以上的司法社会工作者,农村社区可参考上述标准设定。

11.1.2 司法社会工作督导者

——需在司法服务领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五年以上(含五年);

——对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有认同度,拥有良好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和督导技巧。

11.1.3 司法服务志愿者

——应建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志愿者的登记、培训、记录、激励、评价等工作;

——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机制,根据服务需要招募符合资质的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者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11.2 设施设备

——设置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所必须的个案工作室、小组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场所;

——配备电脑、录音、录像、音响等硬件设备保障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的需要;

——社会工作服务场所宜布置安全、舒适、温馨,适合服务对象使用。

11.3 信息化建设

11.3.1 信息化系统建设

——应建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

——运用现代化的互联网技术,对服务对象、志愿者及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系统化的管理。

11.3.2 信息处理

——应建立信息采集、识别、存储、检索、传输和评审机制,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及时、安全、准确的信息支持;

——应做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应建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数据库,定期开展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并用于服务成效评价及社会工作研究与相关决策。

11.4 服务档案管理

11.4.1 应建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要求、档案移交、档案储存及保管、档案的借阅、档案销毁等内容。

11.4.2 应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服务档案管理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档案管理工作。

11.4.3 应对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过程的资料进行及时归档,包括:

——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档案,包括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受理和评估记录、服务资质证明等;

——服务过程的记录,包括个案、小组、社区服务等相关服务记录;

——服务质量监控记录,包括考核情况、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计划调整情况等;

——服务转介和跟踪记录,包括服务转介情况及跟踪回访情况记录。

注:以上内容由郑州大学2015级社会工作硕士刘奇隆(社工心)、马良、张洋共同合作完成,期间大量查阅网络、教材、报刊等资料,对原创作者表示感谢,如不到之处,欢迎同工们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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