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研讨会上,我提出了一个关于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具体是什么角色的问题,即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辩护活动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还是采取一切法律所允许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我认为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辩护活动往往不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是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展开辩护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那就意味着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有客观公正义务,和法官、检察官一样致力于发现客观真实,让判决尽可能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不仅是要让被告人罚当其罪,而且也要充分维护受害人及社会的利益,实现所有人的正义。但如果是这样:一是除了少数蒙受冤屈的当事人要请律师帮助他们实现公平正义外,其它有罪的当事人不再会有请律师的动力。虽然有罪的当事人也会声称希望得到公平的对待及公正的处罚,但内心最真实想法是希望越轻越好,甚至是逃脱法律的制裁。如律师站在客观公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辩护,显然会和当事人请律师的真实想法发生冲突。
在当事人不认罪伏法,拼命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时,律师还可以义正言辞的提出评判和指责,要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要逃避。这个时候,当事人请来的律师就不是在帮自己说话,而是请了一位法官,甚至是第二公诉人。
二是如何认识和理解为维系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保密的权利和义务。在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中,都规定了律师除了特定事项外,对委托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有保密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当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律师作证时,律师可以拒绝作证,义务是指不管基于何种理由和原因,都不能对外披露,否则就违背了律师职业伦理。
这种律师保守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受害人及社会的利益。如律师知道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因律师基于保密的权利和义务不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可能出现因证据不足导致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或受到较轻的处罚。
三是容易让社会公众对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辩护行为产生误解,并出现负面评价。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及律师是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来获得经济收入,这不仅让律师会忠诚于当事人,围绕客户的中心诉求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提供法律服务行为具有商业性的一面。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谁给钱,就为谁办事,替谁说话。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执业行为有可能就会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发生冲突。在有冲突的情况下,律师如果还言必称自己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反而会让社会公众更认为律师是坏人,是为了钱可以出卖自己良心和道德的魔鬼。
这是因为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不仅是社会公众,而且司法机关都更为关心和看重的是实体公正,自然就会对律师为了维护程序公正,讲形式理性、讲法律真实的辩护行为不理解、不认可、不接受并做出负面评价,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好话,为了钱而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综上,我个人并不赞同少数律师随时随地贩卖公平正义的做法。接受委托开始辩护是为了公平正义,不辞辛劳的和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是为了公平正义,一旦案件获得了满意的结果是实现了公平正义,满满的都是正能量。其实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理论上尚有争议,在具体案件中更如同每一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哈姆雷特,不同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律师认为实现了公平正义,可能在其他人眼中恰恰是最大的不公。而且这种随时随地贩卖公平正义的做法,会让同为诉讼参与者的检察官、法官很不舒服。
检察官、法官会认为律师一边收取高昂的律师费,大把的挣钱,一边说我们这儿做得不对,那儿做的不好,大家都是坏人,只有律师才是好人,只有律师才是在维护公平正义,自然而然会对律师有些辩护行为不待见,认为是在表演,在卖弄给当事人看。
与其这样,还不如溯本追源回归真实。即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角色就是穷尽法律允许的一切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最终的结果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至于是否真的实现了公平正义,不是律师应当考虑也不是律师该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