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就要调整:跨年发票几种实务情形涉税处理
基本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税函〔2010〕79号)
具体实务
情形一:当年度费用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就属于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例】某公司请培训机构,2020年12月26日给员工做财税培训,只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取得培训费发票,开票日期可以是2021年5月31日前的(取得发票时间没有要求,比如2021年5月30日开票,拿到发票时2021年6月3日,也属于符合规定的),就可按规定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情形二:当年度费用支出,按规定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通俗的话,就是还没有到开票的时间,就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例】企业承租办公楼,与对方签订合同规定,房租合同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承租(期限5年),每年7月1号之前给付上年度的房屋租金。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签订了房租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应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7-12月房租支出,应该在2020年度扣除,由于对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在2021年5月31日前未发生,不需要开具增值税,所以即使2021年5月31日前未取得2020年7-12月房租发票,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是后续需要取得发票。情形三:当年度费用支出,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的5月31日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情形四:购置存货,即使收到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也并不意味购置当年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对于购置存货,不是关注购置年度,是关注其税前扣除年度,即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例】2020年11月购置一批存货,2020年度未结转成本,还属于库存商品,即使2021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也不影响2020年度汇算清缴(即不需要调整);如果该批存货在2021年度结转成本,则需要在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才能按规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情形五:购置固定资产,不是关注购置年度,是关注其计提折旧的税前扣除年度,即折旧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特殊规定,国税函(2010 ) 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例】2020年12月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次月即2021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20年度未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即使2021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也不影响2020年度汇算清缴(即不需要调整),应该在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才能按规定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情形六:在建工程发生成本,不是关注发生成本,是关注其计提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年度,即折旧/摊销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情形七:预付款性质,需要在支出/费用税前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可。【例】2019年10月签订房租合同,租赁期是2020年5月1日起,租赁期限5年,2019年10月预付5年房租,并取得发票(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则2020年5-12月的房租(及后5年度房租)税前扣除凭证,为2019年10月取得房租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