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中,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如何判?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一年以来的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小编注意到,在最高检公布的13件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有5件。其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十倍赔偿金,引发业内人士对食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讨。

案情显示,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胶囊外壳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的药粉等原料,制作多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并以批发形式销往全国各地。而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没有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仍伙同刘某某等四人从段某某处购买保健食品。经查明,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五人从段某某处购买并对外销售的保健食品金额共计229298元,从其它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保健食品,金额共计17174元。

最终,段某某被判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92980元,王某某、刘某某等五人被判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174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是二选一的权利。但在公益诉讼案中,起诉人一般选择前者。一方面是消费者遍布全国,公益诉讼起诉人无法一一查明消费者的损失,缺乏提出三倍赔偿金的事实基础。另一方面,则是检察机关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能像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那样自由裁量实体性权利,行使公权力应当选择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选项,否则可能面临随意减损公共利益的履职风险。所以,我们也看到,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出现了很多罚十倍赔偿金的案例。

另外,当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在案时,该如何结合具体的违法情节界定各自责任,此案也给了我们一些参考。当生产者在案时,生产者承担其销售价款的十倍罚款,销售者虽然“明知”,但就过错程度而言,“明知”是最轻的,因此,并没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者只是承担了其在其它渠道购买并对外销售的那一部分,避免了“重复赔偿”的争议。

高昂的罚金不仅对涉案企业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对整个食品行业也能起到震慑、警示和预防的作用,让从业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更重视,对法律更敬畏。CIO合规保证组织,专注研究医药监管科学,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积极参与社会共治,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咨询,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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