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机动车已交付,无需过户登记也可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即便是无权处分,但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价格合理、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三项条件,受让人便取得该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对于机动车而言,是否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三项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亦即,对于机动车而言,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只要交付给受让人,则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三项条件。概言之,若具备受让人受让机动车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机动车已交付三项条件,即便转让人在转让机动车时并无处分权(如非所有权人或未获得所有权人授权),受让人仍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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