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出现这8种行为,医务人员须赔偿
都是干货!医务人员赶紧收藏
特约撰稿人 | 钱展礽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4条中有规定,在患者或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中有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中有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第1222条中有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第1226条中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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