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的分析和思考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国家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有力加强了消防监督管理。目前,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的相关内容规定,消防行政许可有三类,包括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备案分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从具体的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操作过程看,这些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这些前置条件是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必要条件,也是取得消防行政许可证照和消防备案合格的必要条件,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分析。
1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内容及涉及的部门统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至十二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5)属于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方面,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设计单位、消防产品和设施的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应当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第四、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这五大前置条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设计单位、消防产品检测单位等。
2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受前置条件影响的主要原因
2.1 互为前置的法定条件被打破
一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发展,以政府“重点工程”、“引进工程”为名,在项目建设前期,采用协调会等形式要求各部门提前介入会审,在前置性文件缺乏的情况下,工程提前“上马”,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待其补办正规手续时,建筑多已施工或完工,先天性隐患或已成既定事实,当按照消防法律程序办理消防许可和消防备案时,建设单位又以政府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做依据回避,通过政府层面协调,突出强调工期和民生问题,使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利于消防审核、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消防业务的参差不齐难改变
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要求技术人员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以便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尤其是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以来,大量的备案抽查工作在消防大队办理,这对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消防体制从制度上造成了专业人才的流失,平均每两三年就进行一次岗位调整,人员流动性大,造成消防行政许可的技术权威性不高。另外,自设置消防行政服务窗口以来,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消防基础理论知识缺乏,也没有一线消防执法的实践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基础业务不熟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2.3 中介机构的服务规则不规范
虽然消防中介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机制上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消防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应负何种责任,则无明确规定,限制了其发展;资质管理上不规范,作为消防中介机构所需的条件不明确,造成操作上的不规范。消防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消防中介机构的种类不齐全、数量偏少,借用资质和滥用资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国家对检测质量缺乏有效监督,《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后,公安消防部门弱化了对检测企业的监督管理,一些检测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无条件的随意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还有的企业自己施工,自己检测,检测结果缺少公正性。
3 如何减小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前置条件对消防工作的影响,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效率提升
3.1 适当取消建筑工程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前置条件
一些群众对旧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如临街的一些建筑物改建成商场或娱乐场所,按规定需进行消防报建时,一定要有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但由于这些建筑物都是很早建的,根本提供不了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证明,造成业主来回跑很多趟,都办不齐消防报建手续。根据公安部在2008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中有关前置条件问题的批复》要求,对一些“合法”的“老建筑”,取消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除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不再硬性要求提供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证明资料,只需提供与消防安全直接相关的初步设计资料,符合建筑防火的规范要求,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科学性。
3.2 实行简易审核程序
对火灾危险性较小且规模较小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简易审核,符合简易审核条件的建筑工程,申报单位只要填写好相应的申报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窗口受理申报资料后,由具有审核岗位资质的建审员当场审核送审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在预制的公文稿上填写法律文书,当场办结,并将申报资料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退还资料,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当场办结,大大缩短了审批期限,方便人民群众,实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的效率提升。
3.3 加强消防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
新《消防法》第34条和第69条,分别对消防中介组织的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上彻底割裂与消防监管部门的直接联系,确立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对消防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完善消防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消防中介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消防中介机构信用档案,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中介组织的信用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中介活动,净化中介市场,进一步提高消防中介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文中某些观点可能和实际情况不符。和本公众号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