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敬老院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设置在3层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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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的内容主要介绍2本规范,分别是2017年12月1日生效的由民政部主编,住建部和发改委批准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以及2018年修订的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内容。

先说重点:敬老院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设置在3层及以上。

历史文章:

规范详解: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消防方面内容及介绍)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

注意看上面图片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

上面图片中是标准第二十五条的条文解释,里面提到了“三层以上的建筑则对供养对象步行上下楼造成较多不便,必须设置电梯,且应采用可放置担架和病床的医用电梯”。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年修订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5.3.1A条新增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大于54米。

最后再补充一点知识,很多人印象中都有老人相关的场所禁止设置在3层以上的规定的要求,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2015年5月1日生效的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5.4.4条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了“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设置层数不能超过3层。这个要求在2018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删除了,规范改成了: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米,不应大于54米。

2018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和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时间一致,同时2013版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和2016版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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