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案件高院驳回,最高院应否受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再审具有如下特点: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法院受理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并裁定中止执行之前,当事人仍应按生效判决履行。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七、八条、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再审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申请再审不得跨级申请;
2、对已经驳回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最高院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如果对中院作出的二审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以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虽然《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受理,但是《民诉法》同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那么最高院怎样才能做到“发现确有错误的”,从诉讼效率角度衡量,最高院不可能每天的工作就是通过查看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律文书来发现冤假错案,因此,唯一“发现确有错误的”途径就是通过当事人的申请。
判决可以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既判力作为一种约束力和审判权威的象征,只能维护,而不能否定。维护的既判力只是那些正确的既判力,绝对不维护错误的既判力,即使个案判决被推翻了,也是着眼于维护法院权威考虑,因为生效判决有重大瑕疵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必须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对司法本身予以自我修复,所以当事人向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最高院在程序上应当受理。
作者:宋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