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指南与72号路边社的后续(附:美国FDA最新非NIOSH认证清单&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标准和主要---

今天
大家应该都情绪平稳了吧?
呵呵,早上看到胖友转发的文章,说昨天惊魂被议论了
就去了下,还好嘛,人家说的也没问题啊!
谁还不是负重前行呢?

可是居然看到个我非常唾弃的AEO广告家!
说我带节奏?我带你个死猪头哦!
你一个跑来我这盗图发朋友圈的专家,还喷人?
算了,懒得理你!
再说了,我也疲倦了好么?
说了好多次不想说这事了,却不得不说。
真的很令人疲惫啊!
还有呢,我不是你们想象的生产口罩的
更不是卖口罩的
更不需要你们什么流量
我又不接广告,要你们什么流量啊?
还有都别把自己当盆菜,因为你骂我我就拉黑你,就这么简单!
谁也不求谁吃饭不是?我又没让你付一毛钱来看我写这些是不是?
你从我这得到一堆知识资讯,你还看出优越感来了?
如果羡慕嫉妒恨流量大,你也可以自己去搞一个嘛
何必在后台留言行小人之举?
好了,说正事
一、海关官方怎么表述的: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说的是无需实施产地检验
报关时无需电子底账
那么意味着不需要在单一窗口做报检手续了
关员这段文字,这个大家都没有疑义吧?
那么,这个东西能代表全国海关么?
这是很多人的疑问!
当然,更多的是在其他海关报关受阻的朋友了!
那就得看路边社曝光的所谓72号文了: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
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这个我没有原文,我就是网上搜来的
我也不知道大神们哪来的
所以你们也别问我啥来历啊
啥真假啊
我哪知道啊?

那么,我为什么要说这个呢?
我要说的是这个文中提到的“验证管理”
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那么,验证的怎么公示呢?
胖子我没找到出处,咨询了前辈
前辈说,这个东西呢,大概是这样的:
法检和验证在商检法及实施条例中有专门规定,相当于进口法检M  与L是两回事,只不过现在是出口N,出口的验证目录在以往发布的检验检疫目录中尚未见到过。这次验证估计是分段监管改革创新吧!
嗯,那么这个方案说是验证
是不是就以后一直这样了?
各位,再重申一下,这个方案不是公开文件!
公开文件是53号公告!
53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后续肯定还有后续的!
个人判断:检验还是会检验的,只是税号还没分拆好吧!
毕竟3926伤害太大,有没有?
在新的文件没出来之前,验证就验证吧!报吧!
至于未来,请拭目以待!
二、关于你们关心的问题:

我就偷懒,直接截图重庆的官方回复了
三、美国FDA非NIOSH认证清单
增加了好多,你们自己看看吧:
The Authorized RespiratorsAuthorized respirators should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CDC’s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mostcurrent CDC recommendations on optimizing respirator use, please visit CDC’s webpage: Strategies forOptimizing the Supply of N95 Respirators.Authorized Imported, Non-NIOSH Approved Respirators Manufactured in China
全文链接:https://www.fda.gov/media/136663/download
四、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

这个我也就截个图,你们自己下载吧
链接如下:
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xlsx
最后你们也发现了是吧?
俺划水了,哈哈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嗯,也别骂海关了,都是工作,谁都不容易!
日子还得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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