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旺翔|预重整视角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按语:2021年1月16日,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胶东破产法论坛在青岛成功召开,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面向全国直播,国内破产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近三十万人次在线收看会议直播。来自全国各地的参会嘉宾围绕 “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破产程序处置不良资产”、“交叉学科视角下的破产法”、“胶东五市破产法治建设”四个具体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有益经验,分享研究成果。下面推送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旺翔在第一单元“预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中做的主题演讲。

预重整视角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旺翔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其实是我目前研究取得的初步成果,很荣幸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交流与分享。时间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问题:

关于重整促进与滥用防范问题。破产重整复杂性决定其制度构建须是条文移植和实践继受双轨并行,目前我国制度设计重点是重整促进。第一,预重整实际上是变被动破产重整为主动有计划破产重整,其可降低破产重整直接和间接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并可提高债务人自行管理批准的可能性。第二,立法者应通过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以“奖”代惩,从而鼓励和促使债务人企业尽早提出重整申请。并且债务人自行管理能最大程度上确保企业运营和重整的连续性,提高重整效率及成功率。第三,滥用或盲目重整则是永恒的话题,必须根据法律实践的情况作出适时的调整,实现“重整促进”和“滥用防止”间的平衡。

关于预重整与债务人自行管理问题。首先,预重整与债务人自行管理皆具有重整促进之功能,债务人应学会打出预重整与债务人自行管理这套组合拳,同时,亦应防范对重整程序的滥用。第一,预重整与债务人自行管理均可提高重整效率,并能最大程度上确保企业运营连续性,尽可能降低重整程序启动对企业的消极影响。第二,预重整对于重整连续性与持续性的要求会更高。然而,在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并非重整程序中的一般原则,如何确保重整的连续性是预重整中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第三,在债务人聘请重整顾问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况下,实际上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债务人自行管理,但却缺乏对相关主体的有效监督。

其次,就预重整而言,债务人自行管理下的破产重整实乃庭外重组的一种延续,为确保重整连续性,我国应构建预重整情况下由松至严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批准模式。第一,预重整的计划性体现出债务人积极的重整意愿,其功能发挥又有赖于重整连续性确保。由此,我国可规定预重整情况下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在重整受理时原则上应获得批准。其批准应着眼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独立性确保和道德性风险。第二,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裁定重整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常态化不仅可以吸引债务人积极尽早启动重整程序,确保重整连续性,而且可发挥一种“考察期”效果,从而为裁定重整时是否正式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提供参考。第三,在裁定重整时,债务人自行管理机构的能力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行管理下的重整前景和重整效益优势应为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要评价指标,并应重点参考裁定重整前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实际效果。

最后, 预重整与债务人自行管理皆存在滥用可能,两者结合固然有重整促进之效果,但亦加剧了对滥用重整的担忧。第一,防范滥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关键一环在于自行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此外,管理人应保留对债务人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状况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权限,以及破产撤销权。第二,管理人及债权人均有权申请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但在裁定受理重整至裁定重整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考察期”内,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终止申请应采取一种严格审慎的态度。第三,经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债务人的特定法律行为只有经管理人同意才能实施,或者债务人实施的对破产程序意义重大的行为必须征得债权人委员会,乃至债权人会议同意。

关于预重整滥用防范问题。重整计划草案提案权与利益博弈,具体体现为:第一,提案独享权会造成了不当的拖延和重整成本的增加,并可能迫使债权人接受不利的重整计划。第二,可立法设定一定期限的提案独享权,法律明确这一提案独享权期限的上限。这一提案独享权由自行管理情况下债务人享有,但这一期限不可以申请延期。第三,在提案独享期限结束后,债务人的提案权即被排除,不仅管理人将拥有提案权,而且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亦可委托破产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关于重整准备程序的双重功能问题。基于促进重整及防止滥用双重考量,我国可引入德国法上的重整准备程序。第一,重整准备程序并非独立的重整程序,而只是在破产程序框架下为企业重整进行准备的辅助性程序,其特点在于过渡性,即必然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第二,我国而亦存在设置重整准备程序的制度空间,也即法院依债务人申请,在裁定受理重整案件同时启动重整准备程序。我国法院在一些案件中所实施的“预重整”实际上是在裁定受理重整后所采取的重整准备措施。第三,重整准备程序可确保预重整的持续性及连续性,并通过这一缓冲区达到考察的目的,防止滥用或错用重整及债务人自行管理。并且重整准备程序在程序转换方面也相对于正式破产重整程序更灵活高效。

感谢各位的聆听,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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