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涉嫌犯罪怎么办?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法律中有特别规定,所以办案中要特别注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规定了辩护人及其他人干扰诉讼行为的责任处理程序,一共有4个要点:

  1.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烦恼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 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从这4点我们可以看出来,此类案件明显不同于普通案件。总得来说就是两点,第一点是报告上级指定管辖,第二点就是最终管辖立案的单位要及时通知涉案律师相关的管理单位。

这里必须重点强调的是,一线的公安民警一般都是嫉恶如仇的,遇到违法犯罪就要主动担当去管的,谁拖后腿都不好使。但是,一定要注意程序,不要让义愤之情冲昏头脑,一定要依法依规办事。

辩护律师涉嫌犯罪,一般会有哪几种情形呢?《刑事诉讼法》44条规定了六种禁止性行为:

  1.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

  2.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

  3.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证据。

  4.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

  5.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6. 不得进行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前五条好理解,第六条重点解释一下,主要是指使用更暴力威胁或者好处引诱证人不作证,被害人撤回自诉、改变陈述,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干预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等等。

上面这6种行为,即包括本人实施,也或者指引其他人实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并不是做了一下六个行为中的一个就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不够罪的,可以给予行政方面的处理,比如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这也是为什么要通知律师相关的管理单位的原因,主要就是方面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不是说律师有什么特权要特别履行什么程序。

如果说对涉案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了,那更加要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了,这个时限是采取强制措施后的48小时内。

报请指定管辖这个程序设计的初衷,为的就是程序公正,就是要避免引起别人“暗箱操作”的猜测。

所以,在实际办案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而不是自行移交给别的办案机关。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虽然立案是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但是往往一个案件的立案阶段,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很难进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视野的,多数情况由具体负责办案的派出所具体操作,剩下的情况是刑警大队等办案部门负责,这公安内部的法律专家法制部门,一般真正介入得在审批拘留、逮捕的时候了。

遇上这种不常见的案件,派出所办案民警可能第一次办,不会注意到这些细节,就容易出现程序错误。

现在上级机关一直在推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入口和出口全过程把关,即从受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每一个环节都由法制把关。繁琐是繁琐了一些,但的确很有针对性,尤其是对一些不常见的案件。

最后,必须坦白一点,我虽办案多年,以上这些内容,也并不是全在脑子里,而是现查找工具书的,我案头放很多工具书,一一看完学通那是不可能了,但是遇到一个要点就查明白、记清楚,这个是我要求自己一定要做到的。

end

以上内容,我查看的是孙茂利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固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0年版),这书我从12版一直看到20版,办案的确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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