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则,学习合同审核的第一课
事先说明,“4+1”法则,是我个人归纳的方法,没什么科学性,仅供参考。
“4”是指一般合同的四大关键要素,即:人、钱、货、责。“1”是指特殊合同的自有特性,需要专门关注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不就是甲方、乙方叫什么嘛,这还能错?的确,合同主体错误的确不常见,但这很重要,如果“签错了人”,那显然合同就白签了嘛。再者,既然是很简单的问题,但律师审核后却偏偏没有发现,那不是很丢人?
所以,拿到一份合同,首先就要看主体是否错误:
01 甲方、乙方,合同撰写的主体是否正确?这个查下企业的工商登记即可,只要做了就不会错,就怕你没做。
02 弄清楚你的客户是在跟谁签合同,对方有无能力承担,是否根本就不够格?
03 合同签字或盖章的主体与文首的甲方、乙方是不是同一号人,有无唯一对应性?
04 与个人或个体户签合同时,有无将个人的身份证作为合同附件?
上述说起来像废话,感觉律师都不可能犯。那我们来做几个题目:
Question:
用公司财务章签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签的合同能找总公司担责吗?
公司注销后签订合同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吗?
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吗?
个体户签的合同,将来怎么起诉他?
这些问题回答起来并不难,但我们在审合同时却容易忽略,合同主体与公章不一致,或者盖的是未备案的财务章、车间章的事常有发生。或者与个体签合同时,没有保留身份证复印件,等到要去起诉时,还得去查对方户籍,实在很麻烦。
合同最关键的条款是什么?是钱,钱,钱。
律师是法律人才,不是钱才。审合同时,往往看到数字就跳过去。我曾经看到一份合同,通篇的标注是“商务条款,由贵公司审核”,客户一看大怒,表示我请律师干嘛?我很理解这位兄弟,的确律师是控制法律风险,对商业又不了解,你让我如何审。但更能理解客户,在客户心中是不会这么严格区分法律条款还是商务条款的,再者律师见多识广,就算没吃猪肉,还能没见猪跑吗?君不见,任何行业和领域,律师都能滔滔不绝的说上两句吗?
一份买卖合同,我们虽然没有参与商业谈判,对交易细节不甚了解,但至少我们拿到合同时,应当问自己几个问题:
带着问题去看合同,也就更容易发现问题。合同金额是多少,决定你在这份合同上是否要更加谨慎。
一份5000万标和一份5万标的的合同,你总不能说用一样的时间审核就行了吧。大额标的合同,你必然要考虑更多。付款条件是怎样的,何时付款,分别付多少钱,这些都是直接影响客户的切身利益。
之前我看过一份合同,标的是50万,但是约定如果延迟一天付款或交货就要交滞纳金3%/天。我掐指一算,每天3%,那不是一天就要交1.5万元?艾玛,我的直觉立刻觉得自己算错了,反复算了两遍。作为一个数学白痴,可以说是很没自信了。确定过眼神后,我顺手把3%改成了3‰,想想还是又掐指算了算,3‰一天的滞纳金就是1500元,艾玛这是要逆天吗?我们客户做为卖方,延期发货分分钟都可能发生的,这年头做生意都这么艰难了吗?还是再改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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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很多同行觉得,做律师,审合同,只需要管法律风险就行了。我却不这么认为,律师一定要关注商务条款。合同是个枯燥的东东,老板们基本上是不看合同内容的,很多时候就是不知道从哪download的一个模版,糊里糊涂就签了。
但我们是每天跟文字、条款打交道的人,至少要凭借自己多年闯荡江湖的经验,就自己仅有的社会知识对涉及钱的条款做一个评估,若是经验有限给不出好的意见,至少应当提示客户注意。
相信我,律师对于危险总是有一种天然的直觉。我们应该把这种直觉同样应用于商业中,久而久之,你就越来越见多识广,种种见识又反过作用于法律工作,产生良性循环。客户也会因此更加依赖你,觉得你是真正为他着想,以及有料道。
除此之外,涉及到钱的问题,买方和卖方关注点又不同。简而言之,对于买方而言,要多想想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付款,巴不得给对方设置些障碍。而对于卖方而言,则是如何尽早把钱全部收齐。是以,买方和卖方的条款设置又有所不同:
最后,凡是涉有数字的条款,一定要核对一遍。就我非常有限的合同审核工作中,真的碰到心大的直接把钱少写一个0,而且不只一次。
质量异议条款很重要。如果是代表卖方,我都习惯加上一条: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对方拖欠货款,不给钱。待到你们双方电话、对账单、律师函飞来飞去,进而打上法庭时,对方却提出不是我不给钱,而是你的产品有问题,然后举出一堆莫须有的证据。且不管这样抗辩是否能成立,听起来就是很麻烦。还是白纸黑字加一道保护伞的好。
当然,如果是代表买方时,心态就完全不同了。总觉得卖方那小子交来的货可能会有问题,特别是特殊定制或者标的大的交易,难免担心将来有什么首尾。
因此,作为买方,我会建议在合同中列明质量标准,把客户最在乎,一定不能接受的几项问题列出来,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审合同说白了就是一个先小人后君子的问题,提前说好了,后期也轻松些。
追不了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没有约定管辖权,要起诉被告只能跑到内蒙古去起诉。诉讼标的又不算大,真的是鸡肋啊鸡肋啊。你发律师函给对方说再不给钱就要起诉你,对方说来啊,欢迎到我大内蒙一游,我请你吃烤全羊!
02 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常见合同中会有一条,如果违约,违约方要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我觉得这一句就是废话,难道你不这样写,对方就不需要赔偿了吗?合同法又不是摆设。但问题在于,等到发生纠纷时,你要辛辛苦苦的去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不容易啊不容易。至于你说还要主张可预期的获利和间接损失那就更难了。
所以,趁着现在大家还是好哥们,还能在一块吃酒喝肉,还是先约定一个违约金条款吧,若是担心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那就再加上一句“若另一方损失超出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此也可免后顾之忧。
03 保密条款很重要,作为知产律师对这一点尤为敏锐。只要将合同一眼扫过去,发现合同涉及技术信息的,就会果断加上这一条。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啊!毕竟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重要条件啊,而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就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直接手段。
以上林林总总,说的是一般合同需要关注的问题。对于特殊的合同,则需要我们观察、积累经验,发现此类合同的共同特点:
01 经销商协议:经销商卖假货、串货怎么办?经销商在协议终止后仍然不拆除广告牌和商标宣传资料怎么办?经销商将品牌企业的字号注册为自身的字号怎么办?
这些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起来就比较棘手。但这几乎是各大品牌企业经常要碰到的问题,显然是痛点之一了。因此,但凡经销商协议,我们都要解决这几个问题。
02 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单大钱多,缺点就是收钱难。履行合同中往往出现多个主体、付款条件复杂且周期长、延迟付款相当常见、代付款事项常有发生等等,再加上在工程谈判中,我们的客户往往是乙方,面对甲方的各种苛刻条款难有还击之力,这就给后期收钱又埋下一层隐患。
因此,我们建议工程合同,一定要仔细看看钱如何进来,然后跟客户分说分说,让客户知道利润点和风险点,再做定论。
03 委托创作:兄弟帮我画一幅画,著作权属于我。好类,但是,but,原件的所有权属于谁呢?“蒙娜丽莎的微笑”这幅世界名画,你能说著作权值钱,原件不值钱吗?还是趁着大家还是好朋友时,商量下原件归委托人所有吧。再有,委托他人开发产品时,谁有权申请专利,专利权归谁所有?如果没有事先好好说清楚,金主爸爸可能就要吃哑巴亏了。
说一千道一万,还是地位决定谈判能力。就算你有再高深的宫斗、宅斗技能,在实力面前,一切都是浮云。所以,以上总总,还需考虑己方的合同地位。当甲方爸爸时,可以多多压榨对方,至少管辖权得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法院嘛!做乙方时,则守住底线,其他随缘,没有必要做无谓争议。
毕竟,合同最大的风险不是是否公平,而是双方谈崩。不是将来,而是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