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婆又与他人到国外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吗?

案由

案由:重婚罪

被告人:甲男

来源:裁判文书网

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甲男在与妻子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谎称前妻因病去世为由,与丙女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于本市。
被告人甲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丙女的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发表意见:被告人甲男的主观恶性较大,系为逃避国内婚姻登记部门的监管才与被害人赴美国进行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甲男多次向被害人要钱款近人民币600万元,且至今未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甲男从重处罚。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甲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涉案系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其与被害人进行登记结婚前,其已经与前妻进行了协议离婚,而且之后也确实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与被害人当时亦系重要的合作伙伴,二人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而并非其单方面向被害人获取巨额钱款。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甲男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在与被害人登记结婚前,已经与前妻进行了协议离婚,且之后确实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重婚状态存续期间其实并不长,故行为的情节轻微,应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被告人甲男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
综上,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能对被告人甲男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甲男在与妻子乙女协议离婚但婚姻关系尚存续期间,与丙女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于本市。
2016年2月,被告人甲男与妻子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甲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男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男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甲男是否利用婚恋关系骗取被害人丙女巨额钱款一节,因丙女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本院就相关事实不予评判。
鉴于被告人甲男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丙女在美国登记结婚之事实一直供认不讳,系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事实一直予以认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男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登记结婚,均可能涉嫌重婚罪。

本案中,甲男在国内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又到国外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应依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其在抓获时已经离婚重婚情形消失,是否还要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实践中有争议,但个人赞同本案观点。虽然甲男在被抓获时已经与前妻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但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男事实上已经是构成了重婚罪,故在离婚后法定的追诉讼时效内,依然可以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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