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汇缴】第十二回:提个小醒
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本公告解读对本条的解读为,“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是,财税微波要提个小醒,在企业报销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特别是飞机)费用时,有个风险要注意,那就是给乘做交通工具的人,报销的“延误险”。
在企业报销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特别是飞机)费用时,有时会在购买机票时,一并购买“航班延误除”、“航意航延组合险”。当然,企业可以给职工报销这类费用,只是,要注意这类保险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能扣除的是“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其实,从内控角度来说,也不应该报销这一费用,除非是企业统一要求的。因为,延误险的受益人是购票人,收到的延误赔款,是购票人的(除非他把赔偿款上交企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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