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系列之3】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3期文章

上篇公司控制权系列文章我们讲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本篇文章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展开讨论。
一、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对此未做明文规定。《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一节,即《公司法》第105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是这不意味着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适用累积投票制。因为在我国《公司法》的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中的组织机构一节中,即《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若公司章程规定可以适用累积投票制,那么该公司也可适用累积投票制。
二、实操举例
假设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共5人,其中1名大股东出资510万元,即持股比例系51%;其他4名股东共计出资490万元,合计持股比例系49%。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假设表决权的总数为5000票,则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4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得票数量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在累积投票制下,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三、累积投票制度的优势
累积投票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有三方面的优势:
 1.可以防范董事权力滥用。现代有限公司有董事会中心主义趋势,“股东集团之间及其与董事会间出现利益冲突”仅靠股东会和监事会的外部监督已显不足,需要在董事会内部对董事直接进行监督,此时累积投票制即可在董事会组建中体现公平。
 2.降低小股东的投资风险。虽然小股东的投资份额在总投资中是少数,但不能因此缺乏保护机制,累积投票制可以将代表他们利益的董事监事选入管理层,从而在管理层决议中对自己资产进行有效控制。
 3.赋予小股东话语权以保障公平。从公平的实现来看,“公平即公正,理想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制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有限责任,二是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两个基础原则就是“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然而这两个原则只是实现了股权平等,并未触及有股权平均导致表决权差异引发的实际地位不公。也就是说,小股东在起点与大股东是平等,但形式公平无法保障实质公平,如不规制将导致小股东实际与大股东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只有给予小股东制度救济,适当增强其表决力,才能真正实现股东地位实质平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立法模式探讨
目前的法律未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累积投票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操作可能会有所差异,为避免争议,未来立法就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完善: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置累积投票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需要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样有大股东小股东的纷争。在实行资本多数决时一样可能造成大股东的专权,一样需要保护小股东的权利。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封闭性强,人事关系更复杂且有可能重叠。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的这些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就更适合采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度。选取任意性累积投票制度有可能造成大股东通过绝对优势的股权从根本上驳回使用累积投票制度,只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才能确实保障累积投票制度可以落地实施。
附:《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声明: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