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于吊销、清算、破产时,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企业处于清算、破产阶段状态时,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般也都停止了。有的企业可能被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接管,有的企业可能处于人走楼空、无人管理的状态,企业内部原管理者不再行使管理权。这种状态下的企业如果陷入到诉讼中,由谁作为诉讼主体,由谁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可能会与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不同。

第一,由谁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民事主体存在的,仍列原企业为民事诉讼主体。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责令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在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仅停止了执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企业仍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实务中,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企业法人容易混淆,注销的企业法人,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不能列其为民事诉讼主体,其诉讼主体是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企业处于清算或破产阶段,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以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完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规定的立法意图很明确,处于清算或破产阶段的企业,注销前,仍以企业为当事人。

第二,由谁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时,如果企业没有被外界的其他组织接管时,仍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如有外界其他组织接管,由接管组织代表诉讼。企业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时,成立清算组或确定了管理人的,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或管理人的,仍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由清算组、管理人或其他组织代表企业参加诉讼的,在法律文书首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位置,直接列清算组或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其他组织,不再列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某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果是自然人的,直接写自然人姓名;如果是单位的,可以直接写单位名称,如清算组有负责人的,可以写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未指定负责人的,可以不予列明。

清算组、管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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