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有危害因素都要职业健康监护?
企业中的哪些人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呢?其实一直没有定论。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情境,比如“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中4.7详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一是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二是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三是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四是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五是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其中的表5提供了不同水平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措施,其中提到小于50%不用采取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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