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形成的借款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图片来自网络

裁判要旨

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关系自始不成立。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所花费的钱不能作为借款用途。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赡养义务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高建亮诉称:2014年6月18日、2015年4月6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7月28日,被告因年老多病无生活来源,分四次共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被告先后出具借条四张,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

被告于学秀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来生活和住院看病了,现在无力偿还。

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7月28日,被告于学秀向原告高建亮出具借条四张,均是被告于学秀向原告高建亮借款,借款金额合计50000元。原、被告均认可涉案50000元系用于于学秀生活所需及因病就医。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2018)新2323民初1783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建亮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称其向他人借钱用来给被告于学秀看病,再由被告于学秀出具借条,故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于学秀给付借款,是负担了被告于学秀看病就医、生活的费用。而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高建亮作为被告于学秀的儿子,在(2017)新2323民初320号民事案件中,本院判令高建亮向于学秀支付赡养费,这仅仅是要求其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部分,而高建亮称其用涉案借款利息支付赡养费,即没有实际给付赡养费,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案中,高建亮为其母亲于学秀支出了生活费、医疗费,也仅是尽到身为人子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被告于学秀为七旬老人,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养育高建亮成年后,应安享晚年,但原告高建亮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将其高龄母亲陷于债务困扰之中,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审理本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综上,原告高建亮与被告于学秀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

案例评析

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人民法院据此裁判时应审慎适用,不宜作不合法理解的扩张解释和不合逻辑的牵强解释。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关系在内的交易关系,但是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关系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加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高建亮为其母亲于学秀支出生活费、医疗费,也仅是尽到身为人子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被告于学秀为七旬老人,无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养育高建亮成年后,应安享晚年,但原告高建亮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将其高龄母亲陷于债务困扰之中,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审理本案中优先考虑的因素,综上,原告高建亮与被告于学秀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

如果觉得文章不错,欢迎点赞、评论加赞赏。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