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街头一口唾沫引冲突,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街头的一口唾沫,让广州的两名男子由争执演变成殴打,导致一位轻伤、一位轻微伤。法庭上,一位成了被害人,一位成了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公诉机关最终撤诉。刑事法官以案说法,指明法律边界,同时也提醒正当防卫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理性克制才是避免冲突伤害的根本。

一口唾沫引发的冲突

2019 年 12 月某日,时年 19 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打在了黄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 60 余岁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黄某用自行车拦下唐某,要求对方道歉。

遭到拒绝后,黄某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亦被其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拉扯过程中,骑坐在自行车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并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黄某遂以拳头殴打唐某头部多下。随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下才停止了冲突,并报警处理。

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2020 年 8 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荔湾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黄某认为,唐某的吐口水行为具有极强的侮辱性,唐某对此拒不道歉,还先动手打人,自己完全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回击的。唐某则认为,自己并不是有意将口水吐在黄某身上的,双方发生口角是由于黄某的多次挑衅引发了自己的不满情绪,之后的肢体冲突也是由于黄某先动手殴打,出于本能的自卫反应才出手的。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说法截然不同,除现场监控视频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黄某某表示,当时看到年轻人(黄某)拦在阿叔(唐某)前面理论,要阿叔道歉,阿叔不肯,年轻人就把手上的口水擦回阿叔身上,后来双方互吐口水。阿叔用手打在年轻人脸上两下,年轻人用手推阿叔,阿叔就咬了年轻人的手一下,跟着双方都连人带车倒下,阿叔的左脚屈折在单车下、右脚自然架在单车上。阿叔是在与年轻人拉扯时腿部不够力站不稳摔倒的,他倒地后,年轻人按着他,用拳头打了他三四下左边下巴位置。年轻人要求阿叔道歉,阿叔坚持不肯。后来路人帮忙分开他们。整个过程中年轻人没有用脚踢阿叔。

该案庭审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黄某构成正当防卫无须担责

荔湾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国文表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亦明确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国文称,正当防卫合法,但理性克制才是避免冲突伤害的根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正当防卫,除了要考虑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法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立足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等因素。

首先,本案是因唐某的过错所引发。由于唐某随地吐口水,不慎吐到黄某身上,在黄某要求其道歉后还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随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亦不卫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卫生安全亦构成严重危害。唐某作为一名长者,本应以身作则,却作出了不良的示范,且没有任何悔意,拒绝道歉。

其次,唐某对黄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唐某率先挥拳殴打黄某的面部,黄某进行还击,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唐某对冲突的升级负有直接责任。在倒地过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唐某对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亦负有直接责任。

再者,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黄某在挣脱唐某的撕咬后,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行为,且黄某殴打的结果亦仅是导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损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采写 : 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荔法宣

作者:新快报·ZAKER广州

来源:新快报·ZAKER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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